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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5  中國時報 褫奪公權 不得緩刑 黃錦嵐/台北報導 刑法總則去年大翻修,七月一日起,新法開始施行。最高法院廿三日召開刑事庭會議 ,作成九大項新舊法適用決議。其中緩刑效力的修正是影響參政權的重大決議。只要是七 月一日以後審判的案件,緩刑效力均應適用裁判時的新法,將不及於褫奪公權。 緩刑效力是否及於褫奪公權?實務上曾有重大爭議,目前是採有利於被告作法,即緩 刑效力及於褫奪公權,緩刑期滿即不必再執行褫奪公權了。 據刑法七十四條第五項新法規定,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及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是從刑 ,故自七月一日起,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相當明確。 但是,犯罪時間在新法施行日─七月一日以前,新法施行後,獲緩刑宣告,緩刑效力 是否也不及於褫奪公權?卻是法無明文。因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乃作成決議,弭平爭 議。 刑庭決議認為,據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的修法意旨,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法審判。褫奪公權是非拘束人身的從刑,雖未明訂亦適用裁判時法,但依法理,應 屬立法疏漏,宜由審判實務補充。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3+112006052500069,00.html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