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5 中國時報
褫奪公權 不得緩刑
黃錦嵐/台北報導
刑法總則去年大翻修,七月一日起,新法開始施行。最高法院廿三日召開刑事庭會議
,作成九大項新舊法適用決議。其中緩刑效力的修正是影響參政權的重大決議。只要是七
月一日以後審判的案件,緩刑效力均應適用裁判時的新法,將不及於褫奪公權。
緩刑效力是否及於褫奪公權?實務上曾有重大爭議,目前是採有利於被告作法,即緩
刑效力及於褫奪公權,緩刑期滿即不必再執行褫奪公權了。
據刑法七十四條第五項新法規定,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及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是從刑
,故自七月一日起,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相當明確。
但是,犯罪時間在新法施行日─七月一日以前,新法施行後,獲緩刑宣告,緩刑效力
是否也不及於褫奪公權?卻是法無明文。因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乃作成決議,弭平爭
議。
刑庭決議認為,據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的修法意旨,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法審判。褫奪公權是非拘束人身的從刑,雖未明訂亦適用裁判時法,但依法理,應
屬立法疏漏,宜由審判實務補充。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3+11200605250006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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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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