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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95.06.13 摘  要: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法源無虞 回應聯合報c5版記者朱若蘭「家暴服務處無『法』辦事」一文新聞稿   有關臺灣防暴聯盟指稱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因無法源依據,經常面臨資源 、社工人力不足問題,希望重視審判中立的司法院,捍衛司法權的同時,也要更有人性云 云。對此,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出以下澄清。   司法院自91年1月起,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1項第7款有關地方政府應結合司法 等單位,辦理與防治家庭暴力有關措施的規定,業已提供17所法院內場地及辦公配備,由 地方政府設立直轄市、縣(市)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並指派專人為聯繫窗口 ,迄今頗獲好評,故並非無法律依據。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敦聘社會服務團體在設置於地方法院內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 處提供服務,是地方政府本於行政權作用,所提供的社會福利行政服務,而司法權是以審 判為核心,並無運作社會福利行政事務之權限,為建立符合人民期待的司法威信,必須以 最嚴謹的態度維護審判環境的單純、中立及客觀。因此司法權不宜介入主導社政的作為, 以免角色混淆,也才能各盡所能地發揮效用。目前以地方政府為權責主體,結合法院所辦 理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模式,在現實運作上既已普獲佳評,並已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1項第7款),未來更重要的應是法院與地方政府協力結合社會資源, 擴大並加強服務處的功能,貼近民眾的需求,才是人民的福音!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203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