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94 , 判 , 1413
【裁判日期】 940915
【裁判案由】 考試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4年度判字第01413號
上 訴 人 陳秉睿
(原名陳明琪) 段321號
送達處所:臺灣○○○市○○區○
○路1段306號6樓之3
被 上訴 人 國立清華大學
代 表 人 徐遐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3年3月5日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上訴人於民國92年3月11日以「同等學力」依限報考被上
訴人92學年度科技法律研究所乙組碩士班研究生入學招生考
試,遭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報考資格不符,而於92年5月2日郵
寄書面通知(下稱系爭通知)退件,上訴人不服,於92年5
月29日提出訴願,訴願決定機關逾期仍未為訴願決定,遂提
起撤銷訴訟,並於9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訴之變
更為確認訴訟,原審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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