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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 , 判 , 1413 【裁判日期】 940915 【裁判案由】 考試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4年度判字第01413號 上 訴 人 陳秉睿          (原名陳明琪)  段321號              送達處所:臺灣○○○市○○區○                   ○路1段306號6樓之3 被 上訴 人 國立清華大學 代 表 人 徐遐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3年3月5日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上訴人於民國92年3月11日以「同等學力」依限報考被上 訴人92學年度科技法律研究所乙組碩士班研究生入學招生考 試,遭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報考資格不符,而於92年5月2日郵 寄書面通知(下稱系爭通知)退件,上訴人不服,於92年5 月29日提出訴願,訴願決定機關逾期仍未為訴願決定,遂提 起撤銷訴訟,並於9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訴之變 更為確認訴訟,原審准予變更。 -- 僅貼一部份 有興趣可以去找找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