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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娃背700萬債務 難挽回 記者潘柏麟/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鹽埔鄉四歲的蔡姓男童,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內外子孫輩 共廿四人,唯獨把他漏了,使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債務。家人去年底發現,代他聲 請拋棄繼承,因超過法定時限被駁回,提出抗告,昨天再度被駁回。 蔡姓男童的母親說:「不懂法律的人很吃虧」。她兒子無端背負七百多萬元的債務,以後 不能開戶、名下也不能有財產,否則就會被債權銀行追繳。為了兒子,她還要再提抗告。 屏東地方法院家事庭長廖文忠說,本案再抗告成立的可能性很低,很可能再被駁回。因為 適用的法規並無明顯錯誤,法律規定在知悉繼承的兩個月內要辦理拋棄繼承,超過期限再 提抗告,很難成立。 法界人士表示,未來民法會修改,清算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資產時,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 承,就自動拋棄繼承。但法律不追溯既往,就算修法,蔡姓男童仍須背負七百多萬元的債 務。 蔡姓男童母親說,她的祖父九十二年一月間去世,祖父育有兩子三女,長女在六十七年去 世,孫輩有十九人,曾孫輩就只有她的小孩,也就是蔡姓男童。六年前她從枋寮嫁來埔鹽 ,祖父生前名下有筆農地,被叔叔拿去貸款,還有七百多萬元未償還。她祖父去世時,所 有兒孫輩都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她的孩子九十一年一月出生,當年剛滿一歲,代書說 一歲小孩不必辦理拋棄繼承。 去年五月間,她收到土地銀行的拍賣通知書,記載債務人是她的兒子,才知道兒子被土銀 代辦繼承登記。去年十二月到屏東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法官審理後認為,已超過期限 。因為法令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2006/06/3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382850.shtml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 ※ 編輯: dejen 來自: 140.114.133.122 (06/30 12:23)
dejen:法定代理人侵權行為? 06/30 12:23
dejen:另外是不是有基本權的問題....? 06/30 12:24
MrSuLST:沒記錯的話高雄地院已經有法官就類似的案子申請釋憲了 06/30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