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看板NTHU_LST_94
標題申請成績複查的結果
時間Thu Aug 24 18:22:29 2006
主旨:駁回本所二年級XXX同學成績複查申請,請先洽任課教師解決。
說明:
一、依據台端95年8月4日申請書辦理。
二、按「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對個人學期成績有疑問或異議之處理程序」第一條規定,學生
對其成績有疑問,應先洽任課教師解決。如未能獲得解答,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複查。然台
端於95年7月26日以電子郵件向任課教師請求「補救機會」並「重新評量」成績,對於申
請書之申請內容,即請求說明「成績計算方式」、「各項成績評分」,並查看 試卷、作
業、報告之原始評分資料,以確認成績計算是否錯誤等情,均未提及,難謂已符合前開規
定之「應先洽任課教師解決」要件。 據此,95年8月17日95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決議如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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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種理由,真是讓人對這個所失望至極
下一步是教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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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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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33.122
※ 編輯: dejen 來自: 140.114.133.122 (08/24 18:22)
推 midstrong:這是哪種解釋法?體系解釋?還是方便解釋法? 08/24 22:37
→ lne:還好吧 這應該是體系解釋吧 XD 08/25 08:34
推 dejen:這樣解釋的目的是? 08/25 12:46
→ dejen:不然豈不只有了法學方法,卻忘了方法「論」? 08/25 12:47
推 lne:應該要問"應先洽任課教師解決"的定義?顯然雙方見解不同 08/25 13:35
推 midstrong:對啊,我才覺得所方對於應先洽任課教師解決的定義到底是 08/25 13:45
→ midstrong:怎麼解釋出來,認為一定要跟老師討論成績才是解決 08/25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