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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駁回本所二年級XXX同學成績複查申請,請先洽任課教師解決。 說明: 一、依據台端95年8月4日申請書辦理。 二、按「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對個人學期成績有疑問或異議之處理程序」第一條規定,學生 對其成績有疑問,應先洽任課教師解決。如未能獲得解答,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複查。然台 端於95年7月26日以電子郵件向任課教師請求「補救機會」並「重新評量」成績,對於申 請書之申請內容,即請求說明「成績計算方式」、「各項成績評分」,並查看 試卷、作 業、報告之原始評分資料,以確認成績計算是否錯誤等情,均未提及,難謂已符合前開規 定之「應先洽任課教師解決」要件。 據此,95年8月17日95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決議如 主旨。 -- 看到這種理由,真是讓人對這個所失望至極 下一步是教務長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 ※ 編輯: dejen 來自: 140.114.133.122 (08/24 18:22)
midstrong:這是哪種解釋法?體系解釋?還是方便解釋法? 08/24 22:37
lne:還好吧 這應該是體系解釋吧 XD 08/25 08:34
dejen:這樣解釋的目的是? 08/25 12:46
dejen:不然豈不只有了法學方法,卻忘了方法「論」? 08/25 12:47
lne:應該要問"應先洽任課教師解決"的定義?顯然雙方見解不同 08/25 13:35
midstrong:對啊,我才覺得所方對於應先洽任課教師解決的定義到底是 08/25 13:45
midstrong:怎麼解釋出來,認為一定要跟老師討論成績才是解決 08/25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