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對個人學期成績有疑問或異議之處理程序
84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85年4月4日校長核定
一、學生對其學期成績有疑問,應先洽任課教師解決。如仍未能獲得解答,得於學則規定
教師提出更改學生成績時間內,向開課單位(系、所、室或中心)申請複查。申請複查
須說明理由並檢附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影本)。
二、申請複查學生可要求開課單位說明該科學期成績計算方式及學生本人各項成績之評分
。
三、學生試卷、作業、報告等成績評分之原始資料如未發還學生,申請複查學生可要求查
看本人之試卷、作業、報告等之評分,但不得要求查看其他學生之試卷、作業、報告
等之評分。
四、學生對試卷等之評分及學期成績計算方式如有異議,由開課單位主管或該單位指定之
教授負責處理,必要時得召開課程委員會或相當之會議討論。但已發還學生之試卷、
作業、報告等,於教師規定時間內(如未規定則為發還後一週)未提出異議者,不得再
提異議。
五、開課單位處理學生之異議時,對於各項評分及學期成績計算方式除非有明顯不當,應
尊重任課教師之決定。
六、成績經複查(異議)後如須更改,由開課單位主管提出,並經系、所、室、中心會議與
會人員四分之三(含)以上同意通過後,以書面送交教務處更改成績。開課單位並將複
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學生及任課教師。
七、學生獲知複查(異議)處理結果如仍不服,可檢附評分或成績計算方式明顯不當之理由
,或開課單位處理成績複查(異議)程序不當而影響其權益之事實,於一星期內提請教
務長裁決。
八、教務長就學生所提理由及事實,送請開課單位說明,必要時並諮詢相關學者 後裁決
。
九、裁決結果如認為評分或成績計算方式明顯不當,則提教務會議議決。成績之更改或處
理方式須經與會人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十、裁決或教務會議結果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開課單位主管。
十一、本程序經教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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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看看唄^^
學過了實體法與程序法
會怎麼評價所上的駁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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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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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