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告X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借貸關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成立生效),
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Y返還借款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稱前訴),
於該訴之 訴訟繫屬中,X又另行起訴,以Y為被告,請求確認對於Y存在有與前訴
同一筆之新台幣五百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以下稱後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以前訴為例,說明訴狀之必要記載事項為何?應如何記載?記載之內容與項目
是否因訴訟標的理論之不同而有差異?未記載訴狀之必要記載事項,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X是否得提起後訴?法院就後訴應為如何之處理?試依據民事訴訟法上判斷
重複起訴之不同學說論述之.
(三)在前訴與後訴之訴訟繫屬中,X將對Y之債權讓與給Z,此時:
1.X原告之地位是否受到影響?請依據各國立法例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範
方式論述之.
2.若X於前訴獲得勝訴判決,於判決確定後,Z可否以Y為被告,另行起訴請求
法院判令Y返還借款新台幣五百萬元?
二. 試回答以下有關訴訟要件之問題--
(一)何謂訴訟要件?試說明其意義.又其為職權事項或抗辯事項?試說明之.
(二)以下之訴訟要件經法院調查後,若認為有欠缺或有錯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若法院
不察而下本案終局判決時,當事人應如何尋求救濟?
1.管轄權有錯誤
2.當事人適格有欠缺
3.無訴訟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合法代理
三. A係夫X與妻Y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但A實為Y與第三人Z男所生,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XA, ZA分別具有何種關係?
(二)X欲解消XA之關係,在訴訟上可採取哪些途徑?
(三)Y,A,Z分別欲解消XA之關係,是否有訴訟上之解決途徑?請就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大法官
解釋就此問題規範與認定之流變具體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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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今年律師民訴有相當類似的題目.
大家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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