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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自動離職」就以「不適任」資遣? 科學園區某電子公司有關勞基法第11條的問題 ■苦勞論壇2006/09/02 ◎作者: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一位以公司名稱署名的員工於七月間在本中心網站上留言申訴;本中心也做了回答。 可惜該留言者再無消息,不知後續發展如何。其實像這樣無疾而終的,佔了電話或網路申 訴的大部份。該留言如下:科學園區福╳電子於今年5/5因要留住員工因此與員工簽定「 久任獎金」,合約期間為95/7/1~96/7/1共計一年。分別在今年5/5及7/5各入帳半個月全 薪,但到今年7/5因公司經營每況愈下,欲裁減1/3人力,公司就以口頭要脅不簽定自動離 職的話就以不適任資遣。致使多數員工心生畏懼而簽下自動離職,剝奪其領取失業就助金 機會,並必須退回以領取之半個月久任獎金。(簽訂自動離職仍會發給資遣費)   福葆電子久任獎金契約關於解約部份條文如下   4. 解約:簽約人員於合約期間自請離職視同解約;如因違反公司規章、失職致不能 履行合約時,公司隨時可予解約。發生解約情形時,簽約人員需將已領之簽約獎金全數於 離職時退還公司。未能將獎金繳回公司者,公司有權進行追訴返還,並於同仁離職證明書 上註明本項款項未清事實。   若我選擇資遣,此部份是不是屬於公司片面解約?請問必須退回已領取之半個月之久 任獎金嗎?   公司以不適任資遣威脅員工簽訂自動離職沒法律可以約束?   當多數人選擇自動離職,公司是不是可以規避勞委會監督資遣作業?   本中心針對最後三個問題的回覆:   根據所引用的條文,是指「可歸責於勞方」的因素離職,才必須退還獎金,這通常是 指:1.員工自請離職;2.員工有勞基法第十二條的情事,被公司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被開除等等)。現在看起來是公司自己要人走,不應該要求員工 退還獎金。而且即使確有業務緊縮的事實(勞基法第11條),公司應該事先預告,或發給 預告工資。   如果公司以勞工對於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員工,必須擺事實講道理;但公司既已提 到因經營情況不好而要裁員1/3,就不能亂改理由。   不過即使都是非自願離職,勞委會、縣(市)政府勞工局、科管局勞資組,都不會用 力監督,除非有員工申訴。 綜合建議: 一、還沒簽自願離職書的人,絕對不要簽。 二、如果公司資遣的理由不符事實,就向科管局勞資組申訴。 三、所有員工聯合起來,跟公司談要怎麼資遣、什麼理由資遣,或聯合申訴。 四、籌組工會。 五、已經簽字的人,法律上很難拗回來;但只要很多人聯合起來,過去還是有成功的例子 。 六、公司可能會把不聽話的員工名單報給全部竹科的人事單位知道;雖然這件事就留言內 容看起來,是公司違法。 七、如果大家放任公司違法,竹科這一類的事情就會一再發生。違法的公司是兩頭蛇,大 家來當孫叔敖。 八、建議把原始留言和本回答貼到竹科員工會看的網站上。 九、如有問題,可來電本中心;最好員工有什麼決定:要戰鬥或者就算了,都可以讓我們 知道。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18409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
midstrong:還好當年我沒去這間上班 09/05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