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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禁離職 銀行敗訴 索賠半年薪水 女行員斥「壓榨」 【丁牧群╱台北報導】中華商業銀行實習辦事員傅姵綺,前年升任中級辦事員時,被公司 要求簽約同意三年內不得主動離職,否則要賠償六個月薪水,但傅簽約一年後跳槽,被中 華銀行控告索賠十六萬五千元。法院認定這份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且對弱勢勞工不公 平,昨判傅女免賠。 中華商銀挨批「活該」 二十八歲的傅姵綺得知不必賠錢,昨天鬆了一口氣說:「那契約真的很不合理,當時為了 升遷又不得不簽,鼓起勇氣跳槽後,也未被要求簽下類似的同意書,相較之下,更覺得中 華銀行不夠意思,讓我有被壓榨的感覺。」勞基法權益促進會總監常康慧,也痛斥中華商 銀「活該」,她說:「員工常迫於求職需要,不得不簽下限制離職的賣身契,但幾乎沒有 一家銀行的勞動契約是合法的。」 傅女表示,她二○○一年時大學畢業,到中華商銀當實習辦事員,當時簽了一份一年內不 得離職的同意書;到了二○○四年,她通過公司考試晉升中級辦事員後,公司又要她再簽 一份三年不得離職的同意書,自己為了工作只好簽了。 傅姵綺去年跳槽別家銀行後,中華商銀認為她違反當時所簽契約,向傅姵綺及當保人的母 親、丈夫求償,索賠六個月薪水十六萬五千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工只要依《勞基法》規定的日期預告僱主,就可隨時終止不 定期勞動契約(即離職),而且中華商銀是資本額百億以上的大型銀行,與受僱的銀行行 員相比,銀行是經濟上的強者,中華銀行又無法舉證傅女離職造成公司損失,卻要她賠六 個月薪水,合約違法又不合理,因此判傅女不必賠錢。 記者昨嘗試採訪中華銀行執行副總巫壽民,但直到截稿仍未獲回應。常康慧則建議,勞工 遇到類似情形,可要求僱主在合約中加註「依《勞基法》辦理」,或先把契約交由勞基法 權益促進會代為審閱,確定合法、合理才簽名。 求職簽約注意事項 1.要求簽約先買商品才能上班,可能是銷售手法或老鼠會詐騙。 2.要求以身分證等證件做為合約擔保品,小心證件恐遭利用。 3.若合約註明須在公司服務年限,簽約前要考量合不合理。 4.最好不要簽競業禁止條款,若不得已,也應加註天災人禍致不可抗力而離職不適用,並 具體列出不得從事的公司、職務與區域等。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