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看板NTHU_LST_94
標題令人沮喪的大法官解釋
時間Mon Nov 13 18:29:54 2006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61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
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
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本院釋字第二○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
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
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
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
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
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
別立法。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
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
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
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
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
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
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
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
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
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
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
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
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
,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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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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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33.122
→ patchy:修過國際私法後,也許會有另一角度的看法吧 11/13 19:23
→ dejen:會是怎麼樣的不一樣呢? 11/13 20:53
→ patchy:這牽涉到一個國家最根本的政策問題,也就是決定人種 11/13 22:52
→ patchy:是行政權力中最為敏感與的一環,基本上司法不會干涉 11/13 22:53
→ patchy:國家移民政策的一環,行政有很大的決定空間 11/13 22:55
→ patchy:即便這政策擺明了歧視大陸人,司法還是會節制不予干涉 11/13 22:57
→ patchy:補充:台灣並不是極力推廣外國人移民進來的政策 11/13 23:26
→ patchy:即便是美國這樣的移民國家,移民者還是不能選總統! 11/13 23:27
→ dejen:有可能為阿諾開放ㄡ^^ 11/14 22:17
→ dejen:美國的狀況,廖元豪的文章有提出一些 11/14 22:18
→ dejen:司法也沒有說完全退卻到不干涉的地步 11/14 22:19
→ dejen:即便是罪(嫌疑)犯,關達那摩基地監獄一案 11/14 22:21
→ dejen: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判決行政機關決定的處置方式違憲 11/14 22:21
→ dejen:雖然美國國防部是用軍法審判處理,也還是有審判喔 11/14 22:22
→ dejen:當然大家都知道軍法審判是@&$)&$) 11/14 22:24
→ patchy:當然不是說完全不能司法審查,不過關於國家主權絕對的領域 11/14 23:20
→ patchy:除非達到一望即知的違憲,不然法院會以寬鬆的審查標準審查 11/14 23:21
→ patchy:結果就是釋字618號的情形了 11/14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