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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9  中國時報 冷漠麻木的大法官解釋 陳長文 甫從泰國回來,突然發現,十一月三日這一天,除了陳瑞仁檢察官作出了不懼行政威 權、重振檢察威信的起訴書外;還有一群人,我們也要記住,那就是翁岳生、王和雄、謝 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這十一位大 法官,因為號稱「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竟以不可思議的人權低標,剝奪中華民國公民 應考試服公職的公民權,作出了令法律人全體受辱的「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 一位民國八十三年即從大陸南京嫁到台灣的新娘,在取得身分證(成為中華民國公民 )後,憑著自己的努力,於民國九十二年通過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分發到國 小擔任職員。正當她欣然赴職時,政府的一紙公文剝奪了她服公職的權利,因為《兩岸人 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規定:她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否則不能擔任公教或公 營事業機關人員。 要知道,這個惡法侵害的還不是「外國人」的人權,而是侵害了本國人的人權,因為 在台灣可設戶籍,即可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就是本國人。 以我國立法院向來的素質,被意識形態矇去了人權之眼,而立此惡法本不足為怪。行 政官員依法而辦,也難苛責。還好還有一群識清心憫的行政法院法官(近來行政法院作出 了一系列令人激賞的判決,實堪為法律人之表率),以其確信該法違憲為由,向大法官提 出釋憲聲請。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位極司法之首、動見觀瞻的大法官,其法律識見、人權胸襟卻 遠不及行政法院的法官。不但肯認該侵犯公民服公職之權的惡法合憲,更令人痛心的是, 十一位大法官,竟無一人表示「不同意見」,全數默許惡法侵傷人權。是可忍!孰不可忍 ! 大法官舉出的解釋理由是「忠誠義務」、「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說白話一點, 就是擔心這些來自大陸的「公民」,可能會對國家不忠!可能民主素養不夠!以此為由, 便允許法律讓他們成為「次等公民」! 真的這麼擔心,就不要發「國民」身分證,既然承認了當事人的公民資格,大法官憑 什麼允許法律創設次等公民?擔任國小職員,與忠誠義務、民主認識有什麼關係?難不成 擔心國小職員會竊得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機密賣給大陸?這樣的剝權,那一點合於「比例原 則」?若已被承認為公民者,還要接受所謂的忠誠檢驗、民主認識檢驗,那何不在公務人 員考試中加考「忠誠」與「民主認識」二科?要檢驗,請一併檢驗! 大法官還夸夸其談,這沒有違反平等權,因為平等權追求的是實質平等。都歧視到如 此地步了,也能稱做「實質平等」?那麼大法官可不可以也放棄服公職之權,體會一下公 民權被剝的感覺,一起「實質平等」一下?通篇吊弄法律文字的釋憲文,掩不住大法官不 存悲憫、沒有同理心的冷漠麻木! 解釋憲法、捍守人權,需要多高深的學問?請學學行政法院的法官,本於正常人的當 為判斷、良知寬憫,好好想想如果諸位是那位被剝削人權的升斗小民,這樣的解釋,諸位 大法官能服哉?能安哉? (作者為律師)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110900293,00.html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