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婦女機構建議 婦女通姦不違法
‧中央社/新德里二十六日專電 2006/12/26
印度政府計劃修改刑法,釐清通姦罪條款中的曖昧之處,明訂男女雙方的罰則,但官方婦
女機構「全國婦女委員會」強烈反對,並以女性為社會弱者,是法律的受害者,且懲罰並
不能挽回婚姻等理由,建議修法取消婦女與他人通姦的原有罰則,無論是主動誘惑或是被
誘惑。
根據印度刑法第四九七條通姦罪,「男女通姦,無論男方是否知曉對方為某人之妻,或是
否獲得其夫同意,此種行為雖非強暴,但仍屬犯罪,得處以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或科以罰
金,或兩者併處;女方則概視為主動誘惑者,應予懲處。」
但「全國婦女委員會」今天強烈表明,婦女與人通姦,無論是主動誘惑或是被誘惑,都不
應遭到懲罰,因為女性一直都是犯罪的受害者,而絕非犯罪的始作俑者。
委員會人士說,根據委員會的案例調查,僅是訴諸懲罰,並不能保護或挽回婚姻,因此已
向政府提案,要求重新檢討刑法第四九七條的通姦罪,考量女性在社會的弱勢地位。
這位人士說,現行通姦罪的訂立,純是基於大男人主義的思維,認為女人是屬於丈夫的個
人資產,因此不容自己的女人和別的男人有染。
「全國婦女委員會」還提案要求修改刑法第一九八條,廢除或修正「婦女不具控告丈夫在
外拈花惹草的資格」條款。
委員會人士表示,其實印度婦女可以利用其他的條款,例如第四九八四條款,指控丈夫在
外拈花惹草或與他人通姦,因此第一九八條款有必要廢除或加以修正。
「全國婦女委員會」甚至提案要求廢除通姦罪,認為通姦應被視為是個人的行為不檢而已
,但絕不應被視為犯罪行為,因為根據委員會案例,許多婦女仍希望挽回婚姻,並且視通
姦是不正常的行為,換言之,通姦應被視為只是一種違背忠實而非犯罪的行為。
儘管如此,當記者詢問多名印度男士的看法時,得到的是一致的憤怒與不屑,認為這些提
案根本是無稽之談,不值得討論。二十八歲的印度教徒迪派克表示,不相信有那一位男人
會同意或原諒自己的妻子與別的男人有染。
【2006/12/26 中央社】
http://udn.com/NEWS/WORLD/WOR4/36629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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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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