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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留下代理一題,該題解答剛剛已經給邱祥霖,有8頁,可以去跟他要! 本題很難,建議自己先做過再去看解答... 寡婦甲為台北某土地之所有權人。2001年底死亡,沒有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外甥乙為其 繼承人。因此,土地即變更登記以乙為所有權人。 因為2002年到2004年土地價格上漲。乙在2005年初希望能夠賣出這筆土地,而且他已經由 台北搬到高雄,不再使用之。乙對秘書口述一封信,請其記錄打字,授權在台北的朋友丙 以每坪46,500元售出。但是秘書打字錯誤,寫成「…每坪至少以45,600元售出…」乙非因 過失,以為無誤即簽名寄出。 朋友丙找到台北的建商丁有意購買,並達成每坪售價45,600元之合意。買賣契約並經公證 。丙以乙之名義將土地移轉登記給丁。登記後,丙將經公證的文件寄給乙。 乙至此發現其錯誤,在同一天寫信給丁,告知為何為寫錯價格的事實,並表示他不同意以 每坪45,600元售出。乙要求丁將土地重新移轉登記給乙。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假設民法第166條之一已生效) ※ 引述《ilf (沒有理由就是理由)》之銘言: : 學長姐們大家好,我是今年民總的助教紹軒 : 因為我們大家對於期末考都十分的徬徨 : 所以想要請問一下學長姐們有沒有保留去年考試的考古題 : 如果有的話請借我影印發給同學 : 我想這樣對於我們的準備會很有幫助的,好歹也有個心理準備 :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了 <(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09.35 ※ 編輯: jinyang 來自: 140.114.209.35 (12/28 14:51)
onproperoad:這題也真的太難了一點,讓人信心全失 12/31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