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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上民訴時,老師談到 [原則]->[例外]->[例外的例外]->[例外的例外的例外] 我就在想這什麼鬼啦~~最好是會有這麼複雜又無聊的東西!! 不過剛剛在看債各才發現,原來還真的有這樣的設計耶~~ ========================================================================== 原則 §493Ⅱ: 承攬人有瑕疵卻不修補,定作人就可以自行修補,並且向承攬人請求修補的費用。 例外 §493Ⅲ & §494: 如果修補要花很多錢,承攬人就可以拒絕前項的修補;這時候定作人就可以解除契約。 例外的例外 §494但: 但如果承攬的工作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定作人就不可以解除契約。 例外的例外的例外 §495Ⅱ: 但如果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有重大瑕疵以致不能使用,定作人又可以解除契約。 ============================================================================ 說實在這樣的設計讓我很反感,缺乏一以貫之的感覺, 剛學習法律的時候,我一直夢想找到唯一的真理,來解釋法條中翻來覆去的原則與例外, 那麼關於上述瑕疵擔保的問題,我來立法的話只用一個條文就可以完美解釋, 不過...好像很困難哈哈~~ 所以我還是乖乖去背無趣的法條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24.103
NooNoo:哈哈 我也想知道研究出來的結果...... 01/05 18:09
asayan19:偉哉小胖~ 01/07 17:55
plutoty:噗~~可是考出來我還是不會寫!!早就忘得一乾二淨了哈哈~~ 01/07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