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ooNoo:女蛤兒耶...真可愛:3 01/25 10:02
幫可憐的被騙女蛤兒想兩個可能的主張
1. 解釋上將婚約之訂定時點提前之可能性
婚約為不要式契約,與結婚為儀式婚者有間。因此,不須符合公開儀式
或有無證人或類此之要件。理論上,雙方有訂立婚約的合意即可成立。
若雙方皆有訂婚意思,理論上婚約即屬成立,至於是否經正式的訂婚儀式,
則非所問。拍攝婚紗照,訂桌酒席,訂婚儀式之習慣,可理解為附隨於婚約
有效而生之行為。既然婚約有效成立,女方亦無過失,自可主張民法第978至
第979-1條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贈與物返還。
但是採此種看法的缺點在於,男方可能一開始即無訂婚合意。
且探求當事人真意,可能亦認為訂婚儀式完成時始為婚約生效時點。
2. 適用民法第245-1?
要從婚約的性質出發。有學者認為,婚約之訂定屬於債權契約。
若從此說出發,始有可能適用民法第245-1之規定,主張第一款(女方應該有詢問
他有沒有結婚吧,也是重要關係之事項)或第三款(其他顯然違反
誠實及信用方法),於婚約未成立時亦得主張損害賠償。
缺點是,要用這條幾無可能,因為主張債權契約說的是王澤鑑教授,不為實務所採,
身分法有力學者戴東雄或林秀雄亦不贊同(這兩隻都主張其為身分契約或
身分法上特殊契約),所以-_-
3.不然就不要管婚約了,把他跟婚約分開來獨立思考,
贈與的東西視為附解除條件之贈與契約,其他部分如婚紗或訂婚宴支出依侵權相關
規定請求,這部分我懶的想了。
總之,這個傻女蛤兒真可憐~
※ 引述《nengneng (出了大車禍 休養數月中)》之銘言:
: 在本件案例
: 男子甲於訂婚儀式前夕,以手機簡訊通知女子乙「臨時
: 有事無法參加」,因此未完成婚約的簽訂,根據民法第
: 九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
: 類推適用,女子乙亦不得以已經和甲拍攝婚紗照,並訂
: 了五十幾桌酒席,而強迫男子甲一定要完成婚約之訂定
: 。基於甲乙並未完成婚約之訂定,男子甲即不受民法親
: 屬篇第二章第一節關於婚約規定之約束。女子乙欲向甲
: 請及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九百七十九條及九百七十九
: 條之一的損害賠償,於法無據,男子甲不負損害賠償責
: 任。
: 其次,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第一項:意圖為自
: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 元以下罰金。本條規定的要件為物之交付,於本件案例
: ,女子乙以確信男子甲會與她結婚,而在八年的交往當
: 中贈送給男子甲的相關禮物,是否符合法條規定之物,
: 則有疑問。因男子甲宣稱的單身與女子乙贈送物品之間
: 的因果關係甚為薄弱,女子乙舉證亦不容易。
: 第三,在訂婚宴會及相關禮餅、禮物贈送上,雙方約定
: 由男子甲負擔一萬八千元的喜餅費用,女子乙負擔雙方
: 的婚戒、拍婚紗照、乃至印喜帖的費用,雙方以達意思
: 合致,並非各負其半,因此男子亦無債務不履行的損害
: 賠償責任。
: 第死,女子乙懷有四個多月的身孕,代表男女在交往的
: 過程當中曾有多次性行為,女子乙是否確信男子為單身
: 且會與其結婚,因而同意發生性行為。應該有適用民法
: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男子甲的母親丙曾於數年前陪
: 同男子甲到台南和女子乙見面,訂婚前男子甲的母親丙
: 還打電話給女子乙,要他們小倆口先去拍婚紗,擇日再
: 談提親。由此可知男子甲的母親丙對於雙方的交往早已
: 知情,而有符合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共同侵權
: 人的可能。綜上所述,男子甲及其母親丙應依民法第一
: 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連帶負非財
: 產上之損害賠償。
: 最後,若是女子乙將胎兒丁生出,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
: 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
: 交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
: 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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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小弟小小的見解,請各位大師多加批判與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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