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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05 高壓電線越領空 最高院判侵權 黃錦嵐/台北報導 高壓電纜線經過工業廠房上空,是否構成侵權損害賠償事由?最高法院判決一件排除 侵害案認為,依電業法規定,電業必要時固然可以在他人房屋上之空間設置線路,不過, 那是在特定條件下才許可的,若是故意或過失而擅自架設,仍成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據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電業設備或線路不僅不得擅自經過私人廠房上空,連水底、私 有林地或空地,都在限制之列。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112007020500045,00.html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
midstrong:看起來好像台灣的最高法院落後美國的很多年啊 02/06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