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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五)日完成民法物權編當中,有關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部分的二、三 讀立法程序。修法後,銀行處理借款不還的不良債權,更有法源依據。 我國民法物權編施行至今已逾七十年,已難以因應今日多變的生活??態樣,法務部認 為應全面檢討修正,並以八年多的時間,完成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而為了建 構完備的擔保物權制度,確保債務清償作用,草案中有關擔保物權部分先行送請立法院審 議,並在今日通過部分法案的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這次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不但攸關人民權利義務,更是民事財產 法的重要里程碑。為了符合各界期待及實務需求,法務部將洽請內政部,針對擔保物權登 記配套措施預先準備,以利這個法案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務部表示,此次增加、刪除、修正的條文共計九十三條。在抵押權部份,主要修正 的重點有五個。 第一,過去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抵押物所有權直接歸屬抵押權人所有,原應視為無效 規定;法條修正後則放寬為,一旦債務人破產時,抵押權人如果負有清算義務,就可以直 接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 也就是說,民眾向銀行抵押借款時,都會簽署聲明:如果無法還錢,抵押品就歸銀行 所有。這樣的聲明,在過去是被法律視為無效的,但現在修法後增加一個前提:如果民眾 已經破產,銀行可以依法直接處理此人的抵押品。 第二,為了維護抵押權人利益,並兼顧社會經濟及土地用益權人利益,未來在設定抵 押權後,其他權利人所營造的建築物可以併付拍賣,以提高拍賣價格。舉例來說,一般民 眾在向銀行貸款時,可能以單筆土地作為抵押,後來民眾與建商合作,在土地上蓋房子, 沒想到欠銀行的錢無法還清。 在過去,因為銀行只擁有土地的抵押權,只能先把建物拆除才能處分這塊土地,但這 個做法對於建商或住戶並不公平。 修法後,銀行可以直接將土地連同建物一併拍賣,此舉也可以讓拍賣價格提高。如果 拍賣價格高於償債金額,多出來的部分必須歸還地主。顧及建商、住戶與銀行的權益。 第三,為使金融資本在多數抵押權人之間能夠靈活週轉,未來抵押權人可以相互調整 抵押權次序。例如,一個人拿一筆土地向多家銀行借錢,該土地擁有眾多抵押權人。一旦 此人手中的資產無法償還所有借款,銀行可以互相協商,定出優先受償順序,讓這筆資產 得到靈活運用。 第四,為求公平,明訂同一債權擔保,而在好幾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各抵押物於拍 賣時應分擔金額之計算方式,並就物上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應分擔責任採取平等說,以減 少爭議。換句話說,同一個人拿多筆土地或建築物向銀行抵押貸款,還不出錢而必須拍賣 土地及建物時,拍賣費用必須由普通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僅提供土地做為擔保品)共同 分攤。 第五,則是將實務上行之有年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給予法源基礎。且基於最高限 額抵押權具有一定獨立之經濟價值的原則,法條也明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可以單獨讓與, 以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的需求。 例如,民眾拿市價六百萬元的房子向銀行抵押借款二百萬元,銀行通常仍會把抵押權 設定在最高額度的六百萬元,此即最高很額抵押權。未來一旦還不出二百萬元貸款,銀行 不得不拍賣房屋時,最高限額抵押權可以確保銀行賣屋不會虧損。 同時,最高限額抵押權可以證券化,讓銀行在處分時更為便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24.103
lne:所以又是爽到財團是吧..還真是修的是時候阿 其他部分怎麼不一 03/06 09:21
lne:起讀一讀阿 03/06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