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ngneng (the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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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大學生玩極限運動 意外撞死人
時間Tue Jun 5 11:52:48 2007
大學生玩極限運動 意外撞死人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04/4/fc6e.html
更新日期:2007/06/05 04:39 記者: 黃文博/台南報導
現場無人管理的台南市極限運動場,首次發生撞死人意外。大學生黃世杰滑行時,撞死從
平台滑下的醫生太太,事後雙方調解還被死者親人毆成重傷,由於和解不成,檢察官高峰
祈只好依過失致死罪,將大學生提起公訴。
家住彰化縣廿三歲黃世杰,目前在台南某大學就讀,經常利用假日早晨前往台南市體育場
內的極限運動場,用滑板進行空中一八○度的轉體動作,去年七月廿二日早上七時許,黃
某又前往該地小試身手。
盧女未戴安全帽 送醫不治
案發前,適逢先生在當醫生的盧姓女子,帶五歲小孩,前往台南市極限運動場附近找教練
教導直排輪,由於練習中,小孩在附近滑來滑去,盧女一時看不到小孩,看到教練站在極
限運動場上弧板平台。
和解破局 大學生被訴
盧女就穿著直排輪,爬上平台詢問,教練指著她女兒方向,她就穿著直排輪滑下。同一時
間,黃世杰在進行滑板運動時,從南側弧板平台下滑,經中間拋板順勢作空中一八○度轉
體動作後,以背對方式滑至北側弧板平台。
黃世杰從拋板時,再變換滑行路線至中間跑道,適逢盧女也從北側弧線平台下滑,見黃世
杰變換跑道背對滑行而來,已閃避不及,兩人碰撞一起,盧女因未戴安全帽,倒地後造成
顱內出血,雖及時送醫急救,但十五天後仍不治。
檢察官高峰祈認為,黃世杰在第一次動作結束時,即發現盧女和教練站立在北側弧板上,
就應注意盧女或他人,隨時會進入場地,並將造成碰撞之危險,卻貿然從弧板平台東南側
再度下滑。
這起意外因盧女裝備不足亦有過失,死者的醫生先生提告訴,高峰祈曾寄望雙方和解,
但
沒想到在談判過程中,卻發生死者家人將大學生打成重傷,並被要求登報道歉的意外。
檢察官上個月發現雙方已無法和解,審酌這起意外大學生確實有過失,遂將全案偵結,依
過失致死罪,將黃世杰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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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6 條第 1 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罪頂多判七到九個月
但是重傷罪卻至少判五年以上
第 278 條第 1 項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個醫生的家人是笨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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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33.123
推 chyi:醫生的家人應該可以主張279條義憤重傷,二年以下 06/05 12:25
→ chyi:不過醫生的家人最好還是和對方和解,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可以撤꘠ 06/05 12:28
推 nengneng:一樓錯解,義憤重傷必須在當下,這很明顯是事後所為。 06/05 12:46
→ nengneng:第二行也錯解 重傷罪是公訴罪 不能撤回 06/05 12:47
推 biolancer:並不是每個人都瞭解刑法的量刑上的差異程度... 06/05 12:45
→ mudman:重傷? 構成重傷嗎? 06/05 12:55
→ mudman:呼叫耀德大師~ 06/05 12:56
推 NooNoo:就算報紙上說把他打成重傷也不一定就該當刑法的重傷... 06/05 15:19
推 nengneng:細部資料煩請有管道的人提供吧 我只能就媒體材料分析而已 06/05 15:38
→ plutoty:罵醫生的家人不好吧.換做是我們,在那種情境下也會很衝動. 06/05 16:17
推 nengneng:雙方與有過失 也就是都有錯 為什麼小胖也會衝動想打人呢 06/05 16:25
推 chyi:多謝指教,我把重傷想成傷害了:P 06/05 21:25
推 chyi:「在談判過程中,卻發生死者家人將大學生打成重傷」 06/05 21:36
→ chyi:不過這句話看起來應該是當下很氣,才作的吧?? 06/05 21:37
推 chyi:我後來想一想,這應該要考慮「當事人在談判過程中, 06/06 03:06
推 chyi:我覺得我好像講錯了 (可是前面又不可以刪) 06/06 03:14
→ chyi:依據三十三年上字第九十九號 06/06 03:15
→ chyi:當場基於義憤,指義憤係在犯罪現場激起者 06/06 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