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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法律是解決社會問題的, 要解決爭端,就要讓大家有共同的語言。 研究法學就是要讓大家能講一樣的語言, 既便常常法律名詞很奇怪, 大家名詞的定義一致, 才能促進訴訟,節省勞力時間費用, 除非新的體系在解決問題上有其實益,殊不宜任意變動。 否則去當律師,不僅浪費委託人的錢, 而且更是浪費國家的訴訟資源。 當然每個當事人的立場不同, 語言相同,不代表內容會相同, 法律人在解決爭端上的優點,也就在於能將爭點集中在實質爭點, 而非語言溝通的障礙。 以無罪推定原則來看,是指於訴訟上之事實認定,應本於裁判之確信而為認定。 也就是要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但按DJ所述,「無罪推定原則」被限制之後,會剩下「自由證明法則」 那豈不是認為「無罪推定原則」包含了「自由證明法則」。 這種說法,好像跟一般法律人認為兩者是相對立的概念 (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之後,才會去適用自由證明原則), 有所差別吧。 當然你也是可以定義「你的無罪推定原則」,包含了「自由證明法則」 再則,無罪推定原則固然是憲法上的原則, 但憲法上的原則不代表是「基本權」, 而依其性質,似乎比較像是人身自由基本權的程序保障功能, DJ的寫法,似乎要提無罪推定原則提升成一種「基本權」, 還將之拿到憲法第二十三條操作, 這種想法雖然很好,很有創意,我也說不出哪裡不對, 但這種「提升」若無實益,恐怕也不是很適當。 至於,林鈺雄老師的書中,對「限制」或「不適用」, 並沒有著墨太多,既然他沒對此作實質的爭點處理, 按照理道似乎沒有太大的參考價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82.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