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法律是解決社會問題的,
要解決爭端,就要讓大家有共同的語言。
研究法學就是要讓大家能講一樣的語言,
既便常常法律名詞很奇怪,
大家名詞的定義一致,
才能促進訴訟,節省勞力時間費用,
除非新的體系在解決問題上有其實益,殊不宜任意變動。
否則去當律師,不僅浪費委託人的錢,
而且更是浪費國家的訴訟資源。
當然每個當事人的立場不同,
語言相同,不代表內容會相同,
法律人在解決爭端上的優點,也就在於能將爭點集中在實質爭點,
而非語言溝通的障礙。
以無罪推定原則來看,是指於訴訟上之事實認定,應本於裁判之確信而為認定。
也就是要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但按DJ所述,「無罪推定原則」被限制之後,會剩下「自由證明法則」
那豈不是認為「無罪推定原則」包含了「自由證明法則」。
這種說法,好像跟一般法律人認為兩者是相對立的概念
(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之後,才會去適用自由證明原則),
有所差別吧。
當然你也是可以定義「你的無罪推定原則」,包含了「自由證明法則」
再則,無罪推定原則固然是憲法上的原則,
但憲法上的原則不代表是「基本權」,
而依其性質,似乎比較像是人身自由基本權的程序保障功能,
DJ的寫法,似乎要提無罪推定原則提升成一種「基本權」,
還將之拿到憲法第二十三條操作,
這種想法雖然很好,很有創意,我也說不出哪裡不對,
但這種「提升」若無實益,恐怕也不是很適當。
至於,林鈺雄老師的書中,對「限制」或「不適用」,
並沒有著墨太多,既然他沒對此作實質的爭點處理,
按照理道似乎沒有太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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