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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7-07-11 -------------------------------------------------------------------------------- 為了防止虛設人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最高法院昨(十)日召開刑事庭會議決議,公司 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即成 立公司法第9條第1項的「股款申報不實罪」,最重可判刑五年,並不以完成登記為犯罪 構成要件。 依據最高法院決議,以股款申報不實方式虛設行號或轉讓公司,在申請階段即可繩之以法 ,無須等待公司登記之後,或發生經濟犯罪實害,才能論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的「股 款申報不實罪」,刑責原本很輕,只是三年以下的二審定讞罪名,去年才完成修法程序, 法定刑提高為五年以下,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因此,最高法院決議是首度對「股款申報 不實罪」的構成要件統一闡述見解。 最高法院昨日通過「股款申報不實罪」決議之後,首當其衝的案例,即是行政院上周函送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的中廣股權案,另外像目前檢調偵辦中的力霸、東森弊案中,也有 類似的人頭公司。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共分三段論罪,前段的股票款申報不實罪,其構成 要件究竟應採「申報說」或「登記說」,最高法院並無審判前例可循,刑庭法官在討論過 程中,出現上述兩歧見解。 「登記說」,是採「限縮解釋」,主張應待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經主管公務員完成公司登 記後,才成立犯罪,主張此說的法官有十四位。「申報說」,主張不宜在法條文義之外, 增加法文所無的限制,本罪的立法目的在防止虛設人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因此只要公 司應收的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 提出不實的申請者,即成立本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74
plutoty:這篇文章是提醒大家不要設人頭公司... 07/11 12:29
plutoty:最新可以追蹤的就是中廣股權轉讓給趙少康的案子~~ 07/11 12:31
midstrong:這樣自行對要件來個決議不違反罪刑法定嗎? 07/11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