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audeh:應該是給付之訴+代位受領 08/18 15:36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3971315.shtml
甲先生和乙太太是一對商界知名的夫妻檔,但是甲的公司營運不善,
在外欠了一屁股債,後來更蓄意脫產,把名下財產移轉給乙,讓乙
變成名副其實的「貴婦」。結果,甲先生掏空公司的不法行為東窗
事發,上了報紙頭版,但夫妻兩人已經捲款逃到國外,讓員工薪水
無著落,債權人也追索無門,望眼欲穿。
不過,債權人丙和我聊過之後,一起想到幾個絕地反攻的高招,第
一個是因為甲先生明明知道把財產送給乙太太,對債權人丙的權利
有害,而且乙太太也知道甲先生的目的,所以他考慮依民法第244條
的規定,聲請法院撤銷這個贈與行為。
剛好,因為今年5月25日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的規定修正了,
我建議丙先依民法第1011條的規定,將甲先生的財產扣押起來,不能
清償時,向法院聲請宣告他們改用分別財產制,或者,依破產法向法
院聲請甲先生破產,和讓甲和乙這對夫妻從法定財產制變成分別財產制。
這麼一來,債權人丙就可代甲行使「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討回甲
故意移轉給乙的部分財產清償債務了。
關於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說來話長。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夫
妻財產差額請求權是沒有專屬性的,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可以讓與或
繼承的;但91年6月28日之後,這個權利被改為有專屬性,如果有權
請求的配偶過世或不請求的話,其他人不可以代位請求。
今年5月25日以後,又改回最初的規定,夫妻財產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
(民法第1030條),所以,現在當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不但
繼承人可以繼承這個權利,繼續請求,連債權人也可以替夫或妻代位
行使夫妻財產差額請求權。
很多人都以為,只有在夫妻一方過世的時候,才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
請求權的問題。其實,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有三種原因:離婚、死亡
或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甲和乙這對夫婦,人好好的活在國外,也沒
有辦理離婚,唯一讓他們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方法,就是依法改為
夫妻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1009條規定,夫或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夫妻財產制就當然成
為分別財產制。看來,債權人丙的頭腦很靈光。
另外,夫妻之間依法由法定財產制變成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10條,
好幾種情況都可適用,比如: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付家
庭生活費用而不付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使另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受到侵害時、有管理權的人對於共同財產的管理明顯不當且經
另一半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等。
所以說,未來如果有夫妻想透過離婚、放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的方式來躲債,只要債權人懂得活用法律,還是可以確保債權。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
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
1.這要提起哪種之訴啊?
2.這又牽扯到國際私法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9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