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家鞋架 撿回家判刑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7/11/12 04:09
〔記者何瑞玲/北縣報導〕孫姓婦人家住41樓,卻跑到13樓將張女置放大門外的鞋架,帶
回家供己使用,張女調閱監視器查出是孫女所為,帶警察登門查獲。孫婦辯稱,社區管委
會規定放置公共空間的個人物品視為廢棄物,才當垃圾撿回家使用,法官不採信,依竊盜
罪判處拘役10天、減刑後為5天,易科罰金5千元。
13樓鞋架 出現41樓
被告孫婦與告訴人張女,是中和市最高的摩天東帝士大樓住戶,孫婦住在41樓,張女住在
13樓,3月間某日,張女發現放在屋外大門邊的鞋架不翼而飛,向社區警衛調閱監視錄影
畫面,發現非同樓層的住戶孫婦,案發時間出現在該樓層,懷疑孫婦涉嫌,訴警偵辦後,
張婦帶著警方登門,在孫婦屋內查獲失竊鞋架。
婦辯稱管委會決議
孫婦坦承,該鞋架是她在13樓取回住處使用,但絕無偷竊犯行,否則豈肯讓張女與警察入
門查看;她解釋,社區管委會有決議,公共空間不得放置個人物品,否則視同廢棄物清走
,她才誤認為是住戶不要的物品,而帶回使用。
未徵詢就拿走 違法
法官認為,就算是住戶不要物品,孫婦也應先徵詢住戶是否為無主物才能取用,未經任何
詢問即取走,確有不法意圖,一審判處拘役10天;孫婦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鞋架置
放在住戶屋外與電梯門旁,並未超出張女所有權管領範圍,孫婦所辯不為採信,判處拘役
10天,減刑後為5天,易科罰金5千元。
管委會踰法 吃官司
社區公共空間放置個人物品,雖社區管委會均認為影響公共走道的通行安全,公告不得置
放,違者視為垃圾廢棄物清走,但之前已有新莊某社區廖姓警衛依管委會決議執行,被法
官認定毀損住戶財物判刑,現又有社區住戶以管委會決議為辯解,也被判刑確定,顯見社
區管委會決議踰越法律時,是會吃上觸法官司。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111/78/o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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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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