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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法新制實施首月 法院僅核准六成 中央通訊社 更新日期:2008/01/13 16:31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三日電)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去年十二月十一日開始實 施,通訊監察書從原本由檢察官核發改為由法官核發。據司法院統計,新法實施首月,各 法院共受理一千兩百三十二件通訊監察書聲請案件,主要為毒品案件及賄選案件,但全部 核准僅六百五十一件,核准率只有百分之六十一點五八。 大法官會議去年七月間作出釋字六三一號解釋,認為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 的法官核發,而非由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這樣並非合理、正 當的程序規範,也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不符。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於去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並從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往後通訊監聽 書的核發將改由法官負責,綜理國家情報機關首長的核發通訊監察書則由高等法院專責法 官審查。   司法院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修正施行起迄今年一月十日止的一個月間,各法院 共受理聲請通訊監察案件一千兩百三十二件,全部核准者共六百五十一件,部分核准(部 分駁回)者共一百九十二件,全部駁回者共三百七十件,核准率為百分之六十一點五八。 尚未准駁的案件,法院將在法定時限內妥善處理。   司法院表示,聲請通訊監察的案件,最多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及違反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由於法律對可以監察的罪名採列舉規定,所以各法院對以法律未列 舉的罪嫌聲請通訊監察案件(例如施用毒品),均不予准許。   各法院就駁回聲請案件,均一併通知駁回的理由要旨,而法官駁回聲請的理由,最多 為「欠缺就監察犯罪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實;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 蒐集或調查證據之具體理由」,其次為「無可信其通訊與聲請監察犯罪有關連性之具體事 證」及「無事實足認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罪名之嫌疑」。   司法院指出,所屬各法院為保障人民的祕密通訊基本權,於通訊監察結束後,將確實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及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通知受監察人,通知內容將 包含「有無獲得監察目的通訊資料」,以落實保障人權。970113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113/5/rs6u.html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