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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4 聯合報 王文玲/台北報導 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讓新聞記者有「拒絕證言權」保護消息來 源。法務部常次朱楠認不妥,昨天表示一百八十二條的立法目的與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不同 ,應另增訂法條因應。 朱楠指出,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醫師、律師等專技人員在業務範圍內對服務 對象有保密義務,可在法庭上拒絕證言;但新聞記者的工作在報導而非保密,要保護的是 消息來源而非消息本身,兩者目的不同,以準用方式並不合適。 立法院昨天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與會立委多支持吳志揚就刑訴法第一 八二條的修正提案。 法務部認為,「新聞從業人員」的範圍不明。但在立委「沒有保障,記者如何揭弊」 的質疑下,朱楠指出,記者如果報導真實,可修法給予保障,如國外對「吹哨子」揭弊者 ,就訂有法律保護。朱楠同意由法務部研究提出對案,在刑事訴訟法中另訂條文保護記者 的消息來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24.103 ※ 編輯: plutoty 來自: 140.114.224.103 (05/15 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