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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甲女和乙男是夫妻,而甲和某男丙發生婚外情而生下B,嗣後甲離丙及B而去。 丙在撫養B多年之後,因B需入學而欲報B之戶口,而遭戶政人員拒絕。 試論下列的問題中的法律關係。 問題1. B在法律上為誰的子女? 答︰ 所謂法律上之子女,係指民法第1061條之規定中所稱之「婚生子女」。 根據題意,B係為丙男及乙女於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 故依民法第1065第二項之規定,B為甲之婚生子女,又依第1063第一項之規定, 推定B為乙之婚生子女。 問題2. 丙男可否成為B之法律上的父親? 答︰ 根據民法第1061條的規定,B並不屬於丙之婚生子女,因其並非甲丙於婚 姻關係中所生。 又,甲丙嗣後並未結婚,故無民法第1064條中,非婚生子女可準正之適用。 綜合前開所言,丙若欲建立與B在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只能依民法第1065第 然此案例中,B係為生母甲與乙男之婚姻關係中出生,故優先依民法1063條第一項 之規定,已推定B為乙之婚生子女。丙唯有在該項推定被推翻之情況下, 始得提出對於B之認領。 關於推定B為乙之婚生子女之推翻,按第1063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可由甲乙夫妻之一方或B(未成年可由法定代理人提出,成年需於成年後兩年內提出) 提出否認推定之訴,經判決成立之後,丙使得進行對於B之認領。 --- 相關法條 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03.135
dpuls1024:請各位大德批評指教一下 05/02 16:56
truemy:第2題也許還可談釋字587 05/02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