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免類別:原住民族籍學生、卹滿及卹內軍公教遺族、身心障礙學生、現役軍人子女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二、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新增家庭經濟條件查核規定,99年度家庭所得總額在220萬
元以下者,才可以提出申請,經濟條件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
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
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
四、請欲提出申請之學生於10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線上登錄資料後,列印申請表並檢附
申請表及有效證件,逕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五、舊生預提申請後若身分有變更、喪失或金額不符者,請於繳費期限內持繳費單及相關
證件至本組辦理更正後再行繳費。
六、減免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請於繳費期限內自行下載列印減免後繳費單並完成繳費。
七、未依限預提申請者,繳費單無法逕予減免學雜費,須於100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截止前
至本組補申請。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者恕無法受理,事關同學權益,請同學確實依照
規定時間辦理當學期之就學優待減免。
八、減免生同時又申請就學貸款者,需先申辦減免後再辦理貸款,申貸金額必先扣除或預
扣減免金額。
九、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
學時,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十、已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
。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
相關資訊請逕至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網頁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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