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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第九屆)臺北市長盃全國橋藝大賽
競賽規程
壹、 核准字號
依據臺北市體育處98年12月30日北市體處全字第09831842400號函辦理
貳、宗旨
一、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鼓勵體育發展、促進學校運動風氣
三、發展橋藝運動、致力校園紮根工作
參、組織
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處、臺北市體育總會、臺北市立日新國小家長會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日新國小、臺北市體育總會橋藝委員會
肆、活動日期及地點
99年4月10日 ~ 11日假臺北市立日新國小舉行
伍、活動組別及時間
一、 視障組:迷你橋牌雙人賽10日13:30~17:00
二、 錦標組:迷你橋牌雙人賽10日13:30~17:00
教育人員、高中、高中女子、高中入門、國中組、國小4 ~ 6年級、國小1 ~ 3年級共計7
組
※ 單組報名組數雙人賽未達四桌,大會得安排合併競賽
三、公開組:11日08:30~16:30
A-橋牌隊制賽
大專甲、大專乙、高中甲、高中乙、高中入門、高中女子、高中女子入門、國中甲、國中
入門、國小共計10組
B-迷你橋牌隊制賽
國小甲、國小1 ~ 4年級共計2組
※ 單組報名隊數隊制賽未達六隊,大會得安排合併競賽
四、兒童橋士昇等賽(國小組):個人為單位參加
分初級、中級、高級三級實施:10日09:00~12:00
陸、報名費用
一、視障組、錦標組:免費參加
二、公開組:每隊600元
4 / 6前報名完成者,優惠如下:
1. 每隊500元。
2. 女子隊 或 高中以下同校報名三隊以上,優惠為每隊400元。
3. 本會會員,可憑會員證及隊制賽賽員證,領取11日午餐一份。
三、兒童橋士昇等賽:每人500元。(贈當日中午自助式午餐)
柒、報名資格
一、 錦標組參賽限制如下
A- 教育人員:凡臺北市各教育單位正式編制內之教職員工或退休人員,及各學校橋藝指
導老師,得自由組隊報名參加。限同單位組隊參加。(比賽應備服務證明、教師證或聘書
)
B- 學生組:限就讀臺北市所屬各級學校之學生參加。
二、 公開組凡擁有學生身分者,均得自由報名參加。
三、 隊制賽總隊數70隊,雙人賽總桌數70桌,額滿為止。
捌、競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最新審定之橋藝規則
玖、報名辦法
一、 請以WORD檔填妥報名表(本賽事規定所有賽員需保險,請務必填寫生日及身分證字
號)。錦標組雙人賽每組需登錄2人。公開組隊制賽每隊可登錄領隊1人、教練1~2人、隊
員4~6人(每場出賽人數4人)。(可於臺北市長盃網頁http://www.minibridge.org/下載
報名表)
二、 參加公開組隊制賽請拍攝全隊團體照(橫式)1張,並註明校名(機關名)、隊名、
隊員(請由左至右說明姓名)。
三、 將以上二個檔案寄至T9335610@gmail.com,俾便編印手冊之用及列印獎狀之用。
拾、獎勵:
一、 視障組:各組取前三名,各頒獎盃一座。
二、 錦標組:各組取前五名,各頒獎狀一紙。
三、 公開組隊制賽各組取前三名、十隊以上取四名,頒團體獎盃乙座,以資鼓勵。(不
含各入門組)
四、 團體錦標:同校組隊二隊(含)以上之各校始可列入總團體成績計算。
擇優錄取總錦旗一面及錦標數面,以資鼓勵
五、 兒童橋士昇等賽合格者均頒給兒童橋士證書一份,以資鼓勵。
全勝者,各頒全勝紀念獎牌乙座,以資鼓勵。
六、 各賽制均擇優,頒發個人獎狀各乙紙,以資鼓勵。
※ 隊制賽賽員未達競賽總牌數1/2者,大會得取消該員之得獎資格
拾壹、附則
一、 各隊請備妥隊服參賽。隊服不整,不得參加比賽。
二、 各隊於報到時領取大會秩序冊,請仔細查閱所列賽員及隊職員,若有問題或錯誤請
於開賽後第一場結束前提出及更正,未更正導致獎狀列印錯誤者大會得不予協助獎狀更新
。
三、 弱勢關懷補助:凡需積極關懷學生(含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單親清寒、清寒、家
庭遭遇重大變故),大會得免收該學生比賽期間之活動報名費及餐點費,請檢具必要文件
或填寫附件表格(需由導師及學校認證)。各隊報名時請務必註明有無符合本條款之學生
,以利大會補助作業。
四、 除學校主管或老師帶隊之隊伍,其餘未滿18歲之賽員請填妥家長同意書,否則大會
有拒絕受理報名之權利。
五、 4月6日之後報名或個人資料不全者,恕大會無法辦理該員之保險。(恕大會不另行
通知)
六、 參賽學生一律攜帶學生證或附一吋照片之在學證明書,以備查驗。
七、 比賽中之爭議,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若遇有資格
疑慮時,賽程照常進行,由大會競賽組對資格有疑慮之賽員拍照存證;一經查核屬實,取
消已賽之名次(已公佈之名次不予遞補更動),並報由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八、 凡報名參賽之隊伍,無故棄權則取消原有已經比賽成績及繼續參賽之權利。
九、 本競賽相關訊息網站位址http://www.minibridge.org。
拾貳、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承辦單位召開會議修訂之。
拾參、本實施要點陳報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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