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了一些退貨的問題,看了些法條及案例後,有以下的結論供大家分享
有空可以看一下,避免有事沒事被別人用法條恐嚇...
****消費者在締約(交易)前是否有檢視商品的機會*******
是一項很重要的分水嶺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或價款。(後刪)
郝伯詳解:無法在交易之前實際看到、檢視到的商品,得於七天之內無條件退貨,
另方面說,在一般商店買東西,根本是不能退貨的!因為在店內,消費者可以親眼
檢視商品,因此不在消保法第19條的保障之內。
你可能會問,不是七天內都可以退嗎?百貨公司都給退呀..etc,簡言之,那只
是給予消費者方便或是保持公司形象的一種手法。
那麼:那些可以退呢!?就是買東西前無法「親眼」檢視的管道而來的商品,例如
東森購物、郵購、還有91年12月三讀通過的網路購物等等,皆可在七天內無條
件退貨退款。
而當消費者惡意引用消保法第19條要求退貨時(我碰到的情形),業者還是有自保的
空間,請自行link資料來源第三條..明天還要上班..zzz.....
資料來源
http://www.health.nsysu.edu.tw/weily/law/consumer/index.html
http://www.taipeilink.net/cgi-bin/newsletlist?businessnews&3E4869F3
http://stlc.iii.org.tw/netlaw/eclaw/86qa/ec86q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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