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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了一些退貨的問題,看了些法條及案例後,有以下的結論供大家分享 有空可以看一下,避免有事沒事被別人用法條恐嚇... ****消費者在締約(交易)前是否有檢視商品的機會******* 是一項很重要的分水嶺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或價款。(後刪) 郝伯詳解:無法在交易之前實際看到、檢視到的商品,得於七天之內無條件退貨, 另方面說,在一般商店買東西,根本是不能退貨的!因為在店內,消費者可以親眼 檢視商品,因此不在消保法第19條的保障之內。 你可能會問,不是七天內都可以退嗎?百貨公司都給退呀..etc,簡言之,那只 是給予消費者方便或是保持公司形象的一種手法。 那麼:那些可以退呢!?就是買東西前無法「親眼」檢視的管道而來的商品,例如 東森購物、郵購、還有91年12月三讀通過的網路購物等等,皆可在七天內無條 件退貨退款。 而當消費者惡意引用消保法第19條要求退貨時(我碰到的情形),業者還是有自保的 空間,請自行link資料來源第三條..明天還要上班..zzz..... 資料來源 http://www.health.nsysu.edu.tw/weily/law/consumer/index.html http://www.taipeilink.net/cgi-bin/newsletlist?businessnews&3E4869F3 http://stlc.iii.org.tw/netlaw/eclaw/86qa/ec86qa1.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7.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