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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信投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 Investment & Trust Company 根據銀行法第100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是指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 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管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特定目的之資本市 場投資的金融機構。 依法信託投資公司可經營的業務有: (1)投信業務:包括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受託經管各 種財產,包括受託管理運用各種年金及其他基金、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受託執行 遺囑及管理遺產、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2)投資業務: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承銷有價證券 、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3)授信業務:辦理中長期放款、保證發行公司債券、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4)其他業務: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 發放事項、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 包括經營保管箱及倉庫業務。 (5)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所吸收到的資金,不須提列準備金,因而沒有創造貨幣的功能。國內 知名信託投資公司有: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國泰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台 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中聯信託投資公司等等。 32.衍生性金融商品: 若契約的價值決定於其基礎資產價格的變動,就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 不是一種實質商品而只是一紙契約,該契約之價值決定於其標的商品價格。 基本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四種:遠期契約(forward)、期貨契約(future)、選擇權契 約(option)、交換契約(swap),但是市面上仍可看到這四種以外的衍生性商品,這些都 是經由金融創新結合不同基礎資產、不同衍生性工具所創造出來。 33.選擇權: 選擇權是一種延後交割的契約,契約的買方有權利但並無義務在未來特定日子或之前, 以特定的價格買進 (買權) 或賣出 (賣權) 特定數量之商品或證券。現今的選擇權交易 標的物資產包括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外匯與實物商品,如黃金、石油或純期貨契約 ,如股價指數期約。 34.庫藏股: 公司將已經發行出去的股票,從市場中買回,存放於公司,而尚未再出售或是註銷。它 的特性和未發行的股票類似,沒有投票權或是分配股利的權利,而公司解散時也不能變 現。 35.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概念一般泛指公司管理與監控的方法。公司治理的 意義及範圍,在我國尚無統一之標準。側重法律觀點者,公司治理主要著眼於企業所有 與企業經營分離之現代公司組織體系下,如何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設計,有效監督企業 的組織活動,以及如何健全企業組織運作,防止脫法行為之經營弊端;重視經濟觀點者 ,則認為公司治理係使公司經濟價值達極大化為目標之制度,例如追求股東、債權人、 員工間報酬之極大化;強調財務管理之觀點者,則認為公司治理係指資金的提供者如何 確保公司經理人能以最佳方式運用其資金,並為其賺取應得之報酬。 公司治理領域最受矚目的國際組織OECD將其定義為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 ,它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 責任和權利分配,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綜上,公司治理 是一種指導與管理的機制,以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為目的,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 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保障股東權益。 -- (\~ ~/) (='.'=) (_(_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24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