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長姐大家好,我是台北大學財政系四年級夜間部的學弟
我有修曾光文老師的課(所得稅制度)
不知道學長姐是否知道這位老師,以下是我的問題不知道有沒有
學長姐 可以幫我解答,謝謝~
營利事業虧損年度如有減免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項目者,是否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分為:
請問:
"應抵減核定虧損之所得項目"和"免抵減核定虧損之所得項目"有何差別?
又
課稅所得? = 全年所得額 - 減免所得額 - 不記入所得稅課?之所得額 -
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額
應抵減核定虧損之所得項目:
獎勵減免所得中
某一年度全年所得額1,000,000元,因包括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規定獎勵減免所得3,000,000元
課稅所得額經核定為虧損2,000,000元, 須抵減核定之虧損,則抵減後因已無虧損,故應無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額.
倘若全年所得額為虧損額,獎勵減免所得經計算後也為虧損額
請問可供以後年度扣除額是多少?(可自行列舉金額)
p.s 又或是說獎勵減免所得不會有虧損額?
我聽不太懂所以不才來此請教學長姐,感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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