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PU-LCLS89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14號(89.10.13)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 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 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 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 若其限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 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 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教育部中華民 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 (八一) 參字第一二五○○號 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 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 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 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 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 場所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 十二款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 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 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 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理規則之上開規定,有違 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 -- 下起了雨 雨線 打在雙肩 迎著初來的東北季風 發現天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