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
1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242 號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其第九百八十五條
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
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
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乃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所必要,
與憲法並無牴觸。惟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
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
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予以撤銷,
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
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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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起了雨
雨線
打在雙肩
迎著初來的東北季風
發現天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