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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海商法課輔完 有幾位同學留下來問了些問題 有的問題很酷 而且看了他們的筆記之後 我想有些東西老師有講到 可是我沒有提到 可能有提醒的必要 一、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油污是否應該包括船舶本身之燃料油 我翻了幾本教科書都沒有學者提到過,若要參照國際公約也有困難(因為應該是抄錯了) 所以先暫且不論 跟研究海商法領域的學長討論 也沒個確定答案 我在去問問老師  不過出題機率趨近於零(不說是零只是因為我不習慣把話說太滿) 二、一船先書面+蓋印移轉給甲  再書面+蓋印移轉給乙並辦理登記之情形   乙得否主張善意受讓? 楊仁壽老師的書上直接了當的說 沒有登記的話就依民法動產善意受讓之規定去處理 如果已經登記 就直接可以對抗第三人 自然沒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至於老師的立場我實在不瞭解 看了同學筆記我還是不懂 在考前遇到這種問題 一貫的做法是  閉上眼睛告訴自己這個不會考 但是不幸考出來的話大家就點出這個爭議 把老師上課講的來個兩說併陳  無論結論採哪一說 應該都OK的   三、老師上課在提到第三條關於非海商法上船舶適用海商法之範圍時   似乎有提到交叉責任與單一責任  我課輔時沒有提到   大家要稍微看一下 看懂就好   沒有筆記的明天問問同學吧 不難  祝各位   考運昌隆 海商法課程助理 上 -- 所以,我不當英雄 只願助天下真英雄成英雄 識英雄者重英雄!! -- Origin: 國立臺北大學˙北極星II bbs.ntpu.edu.tw Author: shinea 10.107.6.28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