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海商法課輔完
有幾位同學留下來問了些問題
有的問題很酷
而且看了他們的筆記之後
我想有些東西老師有講到 可是我沒有提到
可能有提醒的必要
一、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油污是否應該包括船舶本身之燃料油
我翻了幾本教科書都沒有學者提到過,若要參照國際公約也有困難(因為應該是抄錯了)
所以先暫且不論 跟研究海商法領域的學長討論 也沒個確定答案
我在去問問老師 不過出題機率趨近於零(不說是零只是因為我不習慣把話說太滿)
二、一船先書面+蓋印移轉給甲 再書面+蓋印移轉給乙並辦理登記之情形
乙得否主張善意受讓?
楊仁壽老師的書上直接了當的說
沒有登記的話就依民法動產善意受讓之規定去處理
如果已經登記 就直接可以對抗第三人 自然沒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至於老師的立場我實在不瞭解 看了同學筆記我還是不懂
在考前遇到這種問題
一貫的做法是 閉上眼睛告訴自己這個不會考
但是不幸考出來的話大家就點出這個爭議
把老師上課講的來個兩說併陳 無論結論採哪一說 應該都OK的
三、老師上課在提到第三條關於非海商法上船舶適用海商法之範圍時
似乎有提到交叉責任與單一責任 我課輔時沒有提到
大家要稍微看一下 看懂就好
沒有筆記的明天問問同學吧 不難
祝各位 考運昌隆
海商法課程助理 上
--
所以,我不當英雄
只願助天下真英雄成英雄
識英雄者重英雄!!
--
╭┼ Origin: 國立臺北大學˙北極星II bbs.ntpu.edu.tw
┼┘ Author: shinea 從 10.107.6.28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