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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同學考完有疑問 一併做個說明 第一題 沒什麼問題 講義有 但主要是問"法律"上實益 所以大船小船之類的就不用寫了 重要的有 訂約方式(書面.要式 39+40) 經濟地位不同(所以 61) 契約追及效力(41) 等等 第二題 要區分合法不合法甲板運送 不合法的話 負絕對責任 記載違反61無效 合法的話 負63條過失責任 我國法下違反61無效 但海牙規則認為可以雙方約定免責 第三題 講義上都有 理由是 27條應為列舉規定 外國立法例多排除之 保險契約乃船主為自己利益而定(衡平觀點) 保障抵押權人利益(1993公約) 第四題 (一)對甲乙皆可依民法184加上海商法97(民法185之特別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比例賠償 1600萬及400萬 對甲另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海商法5準用民法634+海商法63)請求 但可主張69第一款免責 (二)海商法第一項第四款需"基於侵權行為" 在有債務不履行與其競合之情形亦不適用 所以丙不得對甲主張海事優先權 但得對乙主張 大概是這樣 參考一下就可以知道自己考的怎樣 老師應該會再調整成績 不過有人考爆高的 所以也不知道會加幾分 ..... 海商法課程助理 敬上 -- 所以,我不當英雄 只願助天下真英雄成英雄 識英雄者重英雄!! -- Origin: 國立臺北大學˙北極星II bbs.ntpu.edu.tw Author: shinea 125207.ntpu.edu.tw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