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3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案」,修正內容重點節錄:
1.明文保障「學生參與」為大學自我評鑑項目之一。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
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2.明文保障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席次比例下限為十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
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
一。
3.明文保障全校性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之設立及選舉。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
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4.明文提供學校代收學生會會費之法源依據。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5.明文保障學生申訴制度。
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
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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