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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舉個極端的例子: 假設某國某法規定民眾不能私釀酒, 警察可沒收私釀酒及材料。 某警察看到某人民種植一堆水果, 將它沒收,理由是水果可以釀酒。 1. 請問這時候你會說該警察解釋法律錯誤?還是惡法亦法? 2. 你會在法律明確規定「種水果並不違背該法條」後才繼續種? 或提行政訴訟告該警察順便解釋該法條? 還是會先向該警察所屬行政機關質疑其適法性? 或者你根本認為警察怎麼解釋都是對的? 僅提供點思考方向。 二、 其實我也覺得原事件跟校務會議無關, 雖然辦法必須經校務會議訂定, 可是訂定與施行是兩回事吧? 今天學生會究竟是站在該法條訂定不好, 或者是行政機關執行法條有誤的立場? 這兩者是非常不同的,應該先選定。 到目前為止我還看不出來學生會的立場。 三、 「惡法亦法」!? ... 法制國、正義原則真的能導出這東西嗎?... 這句話的等級比較像... 「軍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新聞是第四權」、 「An apple a day keeps the doctor away」... 我想偉大的杜部長所說的思考的怠惰大概就是指這個吧? 惡法亦法絕對不是個恆久適用的原則, 雖然在原討論的事件上, 我也覺得目前為止應該先繼續照駐警衛隊的做法為之, 但絕不表示我認為「惡法亦法」這句話是對的。 而學生會竟引用此語,真是莫大的諷刺。 四、 學生會大聲直指學校錯誤的地方, 絕對是「體制內」的「有效」手段。 我在猜學生會提到釋憲、大法官會議的時候, 是不是忘了自己的能耐也可以很大了? 真要說手段,雖然有點誇張, 但國立大學的所訂辦法也是可以依行政救濟為之的吧? 那也不失為做為最後手段的籌碼阿~ 五、 最後我要說,其實學生會反應還蠻快的拉, 整個來說用心是值得嘉獎的。 -- Origin: 國立臺北大學˙北極星II bbs.ntpu.edu.tw Author: pigco 218-167-48-136.dynamic.hinet.net 發表 Modify: 2007/03/13 Tue 21:38:53 Modify: 2007/03/13 Tue 21: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