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PU-SA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斥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為學生自治會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詹慶恩以下,未依法行政、侵權擾民,我特揭發於後: 一、學生會選委會為辦理第四屆學生會長、學生議員選舉,乃於四月五日發文公告選舉及 候選人登記,是以正式公文書發出的,內容頗為完整,先錄全文如下: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公告及候選人登記公告 機關地墟: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六十七號 電話號碼: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機八○二七 發文日期:西元二○○三年四月五日 發文字號:北大(九十一)學治選字第○○一號 主 旨:本會將於下(五)月八日假本校人文大樓、莊敬大樓及教學大樓等三處舉 辦「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公告上 述之選舉活動及候選人登記事項,請各選民屆時踴躍前往投票。 依 據:一、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十 八條規定辦理。 二、相關選舉事宜及候選人登記規定詳後附之公告事項。 三、檢附「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學議員選舉罷免辦法」全文 如後。 公告事項: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公告事項 壹、選舉種類 一、學生會會長 二、學生議員 貳、名額 一、學生會會長一名 二、學生議員共計五十四名,依各系(所)應選名額分列如左: (一)法律學院—法學系四名、司法學系二名、財經法學系二名、法律專業研究 所一名。 (二)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六名、合作經濟學系三名、會計學系三名、統計學 系三名、資訊管理研究所一名。 (三)公共事務學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六名、財政學系三名、地政學系四名 、都市計劃研究所一名、自然資源管理研究所一名。 (四)社會科學學院—經濟學系四名、社會學系一名、社會工作學系二名、犯罪 學研究所一名。 (五)人文學院—中國語文學系一名、應用外語學系一名、歷史學系一名、休閒 運動與管理學系一名、民俗藝術研究所一名、古典文獻學研究所一名。 參、選舉區 一、學生會會長以全校為選舉區競選產生。 二、學生議員以系(所)為選舉區選舉之。 肆、投票日期 學生會會暨學生議員之選舉投票日期均為二○○三年五月八日(星期四) 伍、投票起迄時間及地點 一、人文大樓投票所(人文大樓一樓左側走廊,即書法教室前)之投票時間為上 午九時~下午三時,請人文學院各系(所)同學於該時段至該投票所行使投 票權。但投票時間截止後,該院(系、所)之票箱暫不予進行開票作業,應 帶至教學大樓開票所併同開票。 二、莊敬大樓投票所(莊敬大樓一樓中間走廊,即期刊室前)之投票時間為下午 二時~下午八時,請除人文學院外之系(所)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 班同學於該時段至該投票所投票。但投票時間截後,該投票所之票箱暫不予 進行開票作業,應至教學大樓開票所併同開票。 三、教學大樓投票所(教學大樓一樓中庭走廊)之投票時間為上午九時卅分~下 午九時卅分,請法律學院、商學院、公共事務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之學士班 、進修學士班同學於該時段至該投票所行使投票權。投票時間截止後,改為 開票所,預定於十時開始進行所有票箱之開票作業。 陸、最低當選票數或投票率門檻 一、會長選舉需有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即一、九四八人行使投票;且 有效票數中得票最高者為當選人。若會長候選人同額競選時,除須達上述之 比例外,應就贊成或反對兩面行之,以贊成票數多者為當選。 二、學生議員選舉以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除以應選名額所得之商數為最 低當選票數,且所得有效票數名次在應選名額內。依各系(所)最低當選票 數如左: (一)法律學院—法學系二十二票、司法學系十六票、財經法學系十五票、法律 專業研究所二票。 (二)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二十六票、合作經濟學系二十一票、會計學系二十 四票、統計學系二十三票、資訊管理研究所三票。 (三)公共事務學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二十票、財政學系二十票、地政學系 二十票、都市計劃研究所六票、自然資源管理研究所七票。 (四)社會科學學院—經濟學系二十七票、社會學系二十七票、社會工作學系二 十五票、犯罪學研究所三票。 (五)人文學院—中國語文學系十三票、應用外語學系十五票、歷史學系十一票 、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五票、民俗藝術研究所三票、古典文獻學研究所二 票。 柒、其他選舉相關事項 一、投票資格:凡本會會員有選舉權。 二、投票方法 (一)無記名單記法。 (二)投票人應攜帶學生證先行領票(於進入投票所前請將學生證持在手中,預 備檢驗以節省時間)。 (三)投票人於領到選票後進入圈選處,在候選人相片籤號、姓名頂端方格內, 用規定 印戳圈選一人投入票箱內。 三、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之 規定。 選舉委員會(代)主任委員 詹慶恩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登記公告事項 壹、登記資格 一、學生會會長候選人 消極資格—凡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候選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記錄者。 (二)曾受本校大過以上之處分記錄者。 (三)當(九十一)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四)辦理本次選舉事務之人員。 積極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截算至本(四)月十四日晚間十時止,具有本校學籍滿一年以上者。 二、學生議員 消極資格—凡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學生議員候選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記錄者。 (二)曾受本大學大過以上之處分記錄者。 (三)本(九十一)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四)辦理本次選舉事務之人員。 (五)本學期已提出轉系申請者,不得登記為學生議員候選人。 貳、檢附資料 一、學生會會長候選人 (一)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一份(正本於登記時繳驗無誤後,隨即退還) (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證影本一份(正本於登記時繳驗無誤後,隨即退還) (三)填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會長登記參選人表格」一式兩份( 表格請至教學大樓三樓學生會辦公室索取,或向各系(所)辦公室及各系 (所、班)學會負責人索取) (四)兩吋之半身大頭照片兩張 (五)參選之書面政見資料 二、學生議員候選人 (一)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證影本兩份(正本於登記時繳驗無誤後,隨即退還) (二)填具「國立臺北大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議員登記參選人表格」一式兩聯 (表格請至教學大樓三樓學生會辦公室索取,或向各系(所)辦公室及各 系(所、班)學會負責人索取) (三)兩吋之半身大頭照片兩張 (四)參選之書面政見資料兩份 參、登記時間 四月九日(星期三)起每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九時,最後一日為四月十五日(星期 二)晚間九時。 預定於四月十六日(星期三)晚間六時假教學大樓三樓學生會行政部門辦公室前 進行候選人號次抽籤,不另行通知。若延期舉行,當日下午五時宣布,並另行公 告、通知。 肆、登記地點 教學大樓三樓學生會行據部門辦公室洽選委會辦理。選委會人員不在時,得由學 生會同學代為收件。 伍、其他事項 (一)無學生證者,得以在學證明(四月五日以後申請者)辦理。 (二)資料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但選委會得於登記截止前要求補齊資料證件 ,否則仍不得公告其為候選人。 (三)非參選人本人欲登記時,請加附委託登記代理書(須經參選人及登記人之 共同簽章)一份。 (四)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 法之規定。 選舉委員會(代)主任委員 詹慶恩 二、然公告登記期間,會長無人登記,議員部分選區無人登記及登記人數不足的情形下, 於是發文公告延長登記時間。 三、延長登記截止後,雖然會長仍無人登記參選,以及議員登記未滿,選委會開會討論, 作成決議—不更改原訂選舉投票日,先行辦理議員選舉事項,會長選舉部分,延期改選。 遂依法公告延期,其文錄於下: 國立臺北大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 延期公告 機關地墟: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六十七號 電話號碼: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機八○二七 發文字號:西元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北大(九十一)學治選委字第○○三號 主 旨:因學生會長無人登記參選,故本會預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辦理補選 。請有意參選之同學密切注意相關公告。 依 據:一、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慶恩 請注意公告之抬頭為「延期」,但其主旨和依據卻有矛盾,造成許多人誤以為改後的會長 選舉是補選或重選。經向選委會查詢及更正,確實為「延期選舉」。為此,我特別查閱學 生會選罷法的規定,第十八條是這麼寫的: Ⅰ委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佈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時間、最低當 選或投票率門檻及其他選舉事項,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公告。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星期前公告,其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十天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應於開票完成後之一日公告。 五、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Ⅱ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區,公告 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Ⅲ違反本條各項規定者,得補正者應補正之,得延期選舉者應延期選舉,情節重重大 者該次選舉無效。 是以,選委會應依此處理無人登記參選會長的情形,將會長選舉活動延期辦理。 四、五月八日第四屆議員選舉投票結束後,隔天決定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日期為五月三十 日,併同議員不足額者,公告「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第四屆學 生議員補選」,公告全文如下: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學生議員補選公告及候選人登記公告 機關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六十七號 電話號碼: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機八○二七 發文日期:西元二○○三年五月九日 發文字號:北大(九十一)學治選委字第○○四號 主 旨:本會將於五月三十日假本校人文大樓、莊敬大樓及教學大樓等三處舉辦「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學生議員補選」,公告上 述之選舉活動及候選人登記事項,請各選民屆時踴躍前往投票。 依 據:一、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三 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相關選舉事宜及候人登記規定詳後附之公告事項。 三、檢附「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全文 如後。 公告事項: 國立臺北大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選舉暨學生議員補選公告事項 壹、選舉種類 一、學生會會長 二、學生議員 貳、名額 一、學生會會長一名 二、學生議員共計四十五名,依各系(所)應選名額分列如左: (一)法律學院—法學系四名、司法學系一名、財經法學系二名、法律專業研究 所一名。 (二)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五名、合作經濟學系一名、會計學系三名、統計學 系三名。 (三)公共事務學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四名、財政學系三名、地政學系三名 、都市計劃研究所一名。 (四)社會科學學院—經濟學系三名、社會學系一名、社會工作學系二名、犯罪 學研究所一名。 (五)人文學院—中國語文學系一名、應用外語學系一名、歷史學系一名、休閒 運動與管理學系一名、民俗藝術研究所一名、古典文獻學研究所一名。 參、選舉區 一、學生會會長以全校為選舉區競選產生。 二、學生議員以系(所)為選舉區選舉之。 肆、投票日期 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之選舉投票日均為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 伍、投票起迄時間及地點 一、人文大樓投票所(人文大樓一樓左側走廊,即書法教室前)之投票時間為上 午九時~下午三時,請人文學院各系(所)同學於該時段至該投票所行使投 票權。但投票時間截止後,該院(系、所)之票箱暫不予進行開票作業,應 帶至教學大樓開票所併同開票。 二、莊敬大樓投票所(莊敬大樓一樓中間走廊,即期刊室前)之投票時間為下午 二時~下午八時,請除人文學院外之系(所)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 班同學於該時段至該投票所投票。但投票時間截後,該投票所之票箱暫不予 進行開票作業,應至教學大樓開票所併同開票。 三、教學大樓投票所(教學大樓一樓中庭走廊)之投票時間為上午九時卅分~下 午九時卅分,請法律學院、商學院、公共事務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之學士班 、進修學士班同學於該時段至該投票所行使投票權。投票時間截止後,改為 開票所,預定於十時開始進行所有票箱之開票作業。 陸、最低當選票數或投票率門檻 一、會長選舉需有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即一、九四八人行使投票;且 有效票數中得票最高者為當選人。若會長候選人同額競選時,除須達上述之 比例外,應就贊成或反對兩面行之,以贊成票數多者為當選。 二、學生議員選舉以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除以應選名額所得之商數為最 低當選票數,且所得有效票數名次在應選名額內。依各系(所)最低當選票 數如左: (一)法律學院—法學系二十二票、司法學系十六票、財經法學系十五票、法律 專業研究所二票。 (二)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二十六票、合作經濟學系二十一票、會計學系二十 四票、統計學系二十三票、資訊管理研究所三票。 (三)公共事務學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二十票、財政學系二十票、地政學系 二十票、都市計劃研究所六票、自然資源管理研究所七票。 (四)社會科學學院—經濟學系二十七票、社會學系二十七票、社會工作學系二 十五票、犯罪學研究所三票。 (五)人文學院—中國語文學系十三票、應用外語學系十五票、歷史學系十一票 、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五票、民俗藝術研究所三票、古典文獻學研究所二 票。 柒、其他選舉相關事項 一、投票資格:凡本會會員有選舉權。 二、投票方法 (一)無記名單記法。 (二)投票人應攜帶學生證先行領票(於進入投票所前請將學生證持在手中,預 備檢驗以節省時間)。 (三)投票人於領到選票後進入圈選處,在候選人相片籤號、姓名頂端方格內, 用規定 印戳圈選一人投入票箱內。 三、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之 規定。 選舉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慶恩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學生議員補選登記公告事項 壹、登記資格 一、學生會會長候選人 消極資格—凡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候選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記錄者。 (二)曾受本校大過以上之處分記錄者。 (三)當(九十一)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四)辦理本次選舉事務之人員。 積極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截算至本五月十五日晚間十時止,具有本校學籍滿一年以上者。 二、學生議員 消極資格—凡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學生議員候選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記錄者。 (二)曾受本大學大過以上之處分記錄者。 (三)本(九十一)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四)辦理本次選舉事務之人員。 (五)本學期已提出轉系申請者,不得登記為學生議員候選人。 貳、檢附資料 一、學生會會長候選人 (一)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一份(正本於登記時繳驗無誤後,隨即退還) (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證影本一份(正本於登記時繳驗無誤後,隨即退還) (三)填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會長登記參選人表格」一式兩份( 表格請至教學大樓三樓學生會辦公室索取,或向各系(所)辦公室及各系 (所、班)學會負責人索取) (四)兩吋之半身大頭照片兩張 (五)參選之書面政見資料 二、學生議員候選人 (一)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證影本兩份(正本於登記時繳驗無誤後,隨即退還) (二)填具「國立臺北大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議員登記參選人表格」一式兩聯 (表格請至教學大樓三樓學生會辦公室索取,或向各系(所)辦公室及各 系(所、班)學會負責人索取) (三)兩吋之半身大頭照片兩張 (四)參選之書面政見資料兩份 參、登記時間 五月九日(星期五)起每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九時,最後一日為五月十五日(星期 二)晚間九時。 預定於五月十五日(星期四)晚間六時假教學大樓三樓學生會行政部門辦公室前 進行候選人號次抽籤,不另行通知。若延期舉行,當日下午五時宣布,並另行公 告、通知。 肆、登記地點 教學大樓三樓學生會行據部門辦公室洽選委會辦理。選委會人員不在時,得由學 生會同學代為收件。 伍、其他事項 (一)無學生證者,得以在學證明(五月十五日以後申請者)辦理。 (二)資料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但選委會得於登記截止前要求補齊資料證件 ,否則仍不得公告其為候選人。 (三)非參選人本人欲登記時,請加附委託登記代理書(須經參選人及登記人之 共同簽章)一份。 (四)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 法之規定。 選舉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慶恩 五月十五日再發文公告,配合學校因應SARS疫情於十二至十七日民生校區全面停課之情形 ,選委會宣布選舉延期(補選亦同),候選人登記延長時間: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會長選舉暨第四屆學生議員補選 延期公告及候選人登記延長公告 機關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六十七號 電話號碼: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機八○二七 發文日期:西元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北大(九十一)學治選委字第○○七號 主 旨:原訂本(五)月卅日舉辦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第四屆學生議員補選投票 ,為配合本校因應SARS疫情於本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民生校區全面停課之情 形,本會宣布選舉延期及候選人登記延長。 依 據:一、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十 八條規定辦理。 二、國立臺北大學秘書室於本月十二日公告民生校區全面停課事宜。 公告事項:一、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第四屆學生議員補選投票日改為下(六)月六 日。 二、前項選舉(或補選)之登記均延長至本月二十二日下午九時止,截止 後隨即進行候選人號次抽籤,預計隔日(二十三)日公告候選人名單 。 選舉委員會(代)主任委員 詹慶恩 五月二十二日再一次公告會選舉暨議員補選延至六月十三日投票: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會長選舉暨第四屆學生議員補選 延期公告及候選人登記公告 機關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六十七號 電話號碼: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機八○二七 發文日期:西元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北大(九十一)學治選委字第○○八號 主 旨:原訂於六月六日舉辦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第四屆學生議員補選投票,依 選委會於五月二十一日開會決議,本會宣布選舉延期及候選人登記延長。 依 據: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 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第四屆學生議員補選投票日改為下(六)月十 三日。 二、前項選舉(或補選)之鈮記均延長至本(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九時止 ,截止後隨即進行候選人號次抽籤,預計隔(三十)日公告候選人名 單。 選舉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慶恩 五、六月十三日終於舉辦會長選舉投票,選委會安排在三峽校區人文大樓一樓左側走廊( 即書法教室前)、合江校區莊敬大樓一樓中間走廊(即期刊室前)、民生校區教學大樓一 樓中庭走廊等三處設置投票所,供各選區之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碩士 在職專班的學生(研究生)行使投票權。但是不知道什麼原因,投票人數寥寥無幾。難道 是北大校風使然?是SARS風暴影響?是期末考逼近,課業壓力的因素?還是候選人競選宣 傳不力?這又是一門值得研究的議題。許許多多的同學經過投票所時,總是不聞不問,放 棄自身權利的行使。 最為可惜的,畢業典禮已於前一個星期六舉行完畢,約有近兩千名應屆畢業的同學喪失投 票資格,占全體選舉人數的五分之一。公告選舉投票門檻一千九百四十八人於先,舉辦選 舉投票日於畢業典禮之後,這會產生相當大的爭議,實為一重大缺失,學生會、選委會應 該給候選人及會員一個交待。 六、投票結束後數日,我於教學大樓三樓學生會辦公室前的佈告欄見兩則訊息,一為選舉 投票結果,一為當選公告。茲錄其文如下: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第四屆學生議員補選投票結果公告 發文日期:西元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北大(九十一)學治選委字第○○九號 主 旨:公告二○○三年六月十三日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第四屆學生 議員補選投票結果。 依 據: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辦理。 投票結果(票數)詳列如左: 學生會長 一號 薛豪 贊成一百八十七票 反對一百五十八票 廢票 六十九票 學生議員 企業管理學系 一號 蔡佳穎 十六票 二號 許豐証 三十九票 廢票四票 合作經濟學系 一號 呂奕緯 二十六票 會計學系 一號 黃志翔 六十八票 廢票十一票 統計學系 一號 余立民 十四票 經濟學系 一號 徐士偉 五十二票 廢票十票 社會學系 一號 袁振凱 二十四票 廢票三票 中國語文學系 一號 廖政貿 五十五票 應用外語學系 一號 楊明珮 二十七票 廢票二票 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 一號 陳效天 二十六票 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慶恩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選舉暨第四屆學生議員選舉當選公告 機關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六十七號 電話號碼: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機八○二七 發文日期:西元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北大(九十一)學治選委字第○一○號 主 旨:前於本(六)月十三日假人文大樓、莊敬大樓及教學大樓三處舉辦「國立 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四屆學生會長暨第四屆學生員補選」投票,經審查 、確認投票結果無誤後,公告本次選舉當選人名單。 依 據: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規 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學生會長選舉因總投票數未報門檻,無人當選。 二、學生議員當選人名單依各選舉區(系、所)選舉得票數之高低分列如 左: (一)商 學 院—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許豐証 (計一名) 合 作 經 濟 學 系 呂奕緯 (計一名) 會 計 學 系 黃志翔 (計一名) (二)社會科學學院—經 濟 學 系 徐士偉 (計一名) (三)人 文 學 院—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寥政貿 (計一名)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楊明珮 (計一名) 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 陳效天 (計一名) 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慶恩 七、看了上面的數公文,唯感欣慰的一件事,我們北大學生會的應用文能力提升了。曉得 將過去國文祼程所學的應用文拿來實際運用,應用文不再祇是為應付考試而背誦之。希望 學生會持續加強這類語文能力,打破以往給人公文文書寫得極勁的印象,表現大學生應有 的程度。 八、從四月起至今,幾乎整個學期都辦選舉,真累人啊!可是選委會諸公不應該在這個時 候鬆懈下來,應該繼續辦選舉,趕快在現任會長卸任前選出下屆會長人選,否則我這個會 長候選人就要來檢、糾舉選委會,是否依法行政,還是破壞法制,同時得罪我這個會長候 選人。 依據今年年初議會三讀通過,四月五日會長公布施行的「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 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辦理此次及今後的選舉,選委會責無旁貸。 該法第五條共分兩項,全文是這樣的: Ⅰ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由學生會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 委會)辦理之。 Ⅱ次屆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之選舉,最遲應於本屆任期結束前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但有重、補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再看第三十六條: 若經第一次重選仍未產生學生會長當選人,由現任會長延長任期處理行政部門相關業 務,其任期延長至次一學期開學後四十五日內依一般程序完成第二次重選為止,但其 最低投票門檻改為百分之十五。 由以上兩個條文可知,一般選舉期程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若會選舉發生需 要重選的時候,第一次重選必須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辦理。 至於選舉之門檻為何?可查該辦法第三十條: Ⅰ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符合下列情形者當選: 一 未受當選無效之宣告者。 二 符合最低當選票數:會長選舉需有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及有效票數中得 票最高者;學生議員選舉以該選舉區選舉人數總數百分之十除以應選名額所得之 商數為最低當選票數,及所得有效小數名次在應選名額內。 Ⅱ第一項票數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Ⅲ第一項第二款學生議員選舉之最低當忌票數以無條件進入取至整數訂定。 Ⅳ會長候選人同額選時,應就贊成或反對兩面行之,以贊成票數多者當選。 所以,六月十三日會長選舉,同額競選之投票結果,贊成一百八十七票、反對一百五十八 票、廢票六十九票,總共僅四百一十四人投票,未達最低選舉投票人數的門檻,沒有當選 。故七月底前,應依法辦理重選。 九、何謂「重選」呢?法律上有一名詞叫「重行投票」,也就是從原先的人選再進行一次 投票,我認為可以用來解釋重選的部分意義。不過學生會選舉制度設計不當,造成眾說紛 芸、學生自治亂象不斷,難保此一說法不成眾矢之的。 若觀各國首長的選舉,例如法國、德國的總統選舉,分別採行二輪、三輪選舉投票,裏頭 就包含前述的意義。所以,選委會可得仔細研究一下會長重選該怎麼辦? 假若為使下屆會長當選人順順利利於八月一日就職上任,應該於七月底以前辦理完成。可 是會長選後,我多次洽詢選委會,選得不到答覆,現又已逾七月中白,看來選委會打算置 之不理,為行政怠惰之情事。 十、雖然放暑假了,學校學生剩沒幾個,但選委會依法就必須辦理會長重選。別把寒暑假 當作學生會偷懶、不辦公的理由,更請記住「法律是沒有假期的」。 最後,我要正告選委會,會長選舉至今未有定論,重選不知何年何月,長時間的結果,就 是造成我個人名譽及學生會聲譽的受損。若再托延,傷害擴大,勢必採取法律途徑,以維 權益。如今先以文示君,目的就是在維護學生自治法規的尊嚴、釐清法律的矛盾錯誤、糾 正主任委員詹慶恩以下的自擾擾人,如此而已。 附錄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 西元二○○三年四月五日會長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十條制訂之。 第 二 條 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行 之。 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之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規定各種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時, 不予延長。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構 第 五 條 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由學生會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以下 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次屆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之選舉,最遲應於本屆任期結束前三個月內辦理 完畢。但有重、補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選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學生 議會同意後任用之,選舉結束後由會長發予證書,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學生 會長同意後任用之。但應屆畢業生不得提名為主任委員。 選委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 七 條 選委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關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 八 條 選委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主委遴選之,提請選委會同意任用之,並執 行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辦法之監察事項。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辦法之監察事項。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選委會執行監察職務規則,由選委會另訂之。 第 九 條 選委會之預算由學生會行政部門依法編列。 選委會應依據法規公正行使職權,在辦理選務期間,學生會行政部門各級幹 部依選舉委員會之請求有提供協助之義務。 第三章 選舉 第 十 條 凡本會會員有選舉權。 第 十一 條 選舉人應於指定投票所投票。 第 十二 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但已 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進行投票。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記錄者。 二、曾受本校大過以上之處分記錄者。 三、當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四、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除第一項情事外,提出轉系申請者,不得登記為學生議員候選人。 除第一項情事外,欲登記為學生會長候選人尚須符合左列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有本校學籍滿一年以上。 第 十四 條 候選人名單公布後,經發現候選人資格不符第十三條規定者,應由選委會於 投票前撤銷其候選人登記資格,並於候選人名單上塗銷之,否則當選無效。 第 十五 條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 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第 十六 條 學生會會長以全校為選舉區競選產生。 第 十七 條 學生議員以系(所)為選舉區選舉之。 每系(所)各選出議員一人,其人數逾二百人者,每增加二百人增選議員一人 ,但其增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以二百計。 第 十八 條 選委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佈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時間 、最低當選或投票率門檻及其他選舉相關事項,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公 告。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星期前公告,其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十天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應於開票完成後之一日公告。 五、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 之選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違反本條各項規定者,得補正者應補正之,得延期選舉者應延期選舉,情節 重大者該次選舉無效。 第 十九 條 選舉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候選人列席,並應有正式會議紀錄,一切決議依會 議記錄為準。 選委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姓名、系(所)級、經歷、年齡、性別 及選舉注意事項等,編印選舉公報,於投票日七日前分發,並張貼於適當地 點。 選舉委員會得於投票日五日前舉辦會長候選人政見發表會。 第 二十 條 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害上課秩序及交通。 二、於規定期間外從事競選活動。 三、期約、賄選。 四、對選舉相關人員惡意中傷或毀謗。 五、其他妨害選舉之活動。 選舉人亦不得有前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第二十一條 宣傳品張貼地點,除由選委會規劃提供或指定外,不得張貼。 前項宣傳品,候選人應於開票完成後五日內自行清除。 第二十二條 投票所之設置由選委會規劃,並公布在選舉公報上。 第二十三條 投、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由選委會遴選本校師長或同學任之,監察員 若干人,由本校師長、候選人推薦同學任之,以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第二十四條 投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學生會各級幹部任之,以辦理 投票、開票工作。 各投票所於投票結束後,應將已貼封條之票箱及剩餘選票由主任管理員會同 主任監察員及相關人員,送至選委會指定之開票地點,當眾唱名開票。投開 票結束,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並以書面方 式通知選委會。 第二十五條 選票應由選委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 名、系(所)班級。 前項選票應於投票日投票時間開始前送交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 員當眾點清。 第二十六條 選舉人應憑本人之學生證領取選票,並簽名存證。 第二十七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 。 選舉人圈選後內容不得出示他人。 第二十八條 選票有下列情況者無效: 一、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票者。 二、圈選二人以上者。 三、所圈選地方不能辨別何人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者。 六、將選票撕破至不完整者。 七、將選票污染至不能辨別者。 八、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選票除前項情事外,如難以認定者,該選票應視為無效票。 第二十九條 在投票所有下列情況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或候選人有前項情況者,令其退出時,應將其所持選票收回,其情節 重大者應專案送請選委會處理。 第 三十 條 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符合下列情形者當選: 一、未受當選無效之宣告者。 二、符合最低當選票數;會長選舉需有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及有效 票數中得票數最高者;學生議員選舉以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除 以應選名額所得之商數為最低當選票數,及所得有效票數名次在應選名 額內。 第一項票數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第一項第二款學生議員選舉之最低當選票數以無條件進入取至整數訂之。 會長候選人同額競選時,應就贊成或反對兩面行之,以贊成票數多者當選。 第三十一條 學生議員當選名額逾應選名額二分之一者,以當選之學生議員名額為學生議 員總額。 第三十二條 若未達前項數額或逾二分之一以上選區無人當選者,選委會應於投票後七日 內公告補選以補足缺額。但選委會得視情況延期,並最晚於該學年結束前兩 週內完成補選。 第三十三條 學生議員當選人經學生法庭判決當選無效者,同一選區內,若無學生議員產 生,應依法公告補選。 第三十四條 學生議員事後非因解職之原因未達應選名額二分之一者,須進行補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會長暨學生議員重補選時,其第一次重選選委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 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重選事由、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時間、最低投票率門 檻及其他選舉相關事項,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 二、候選人之登記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十天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應於投票日後一日公告。 五、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公告。 第三十六條 若經第一次重選仍未產生學生會長當選人,由現任會長延長任期處理行政部 門相關業務,其任期延長至次一學期開學後四十五日內依一般程序完成第二 次重選為止,但其最低投票率門檻改為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七條 若經第二次重選仍未產生學生會長當選人,由學生議會於投票結果公告七日 內召開臨時會,就第二次重選候選人選舉之。 第四章 罷免 第三十八條 會長暨學生議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四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三十九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下 列規定: 一、學生會會長為其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二、學生議員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 之八以上。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 同時投票。 第 四十 條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委 會撤回之。 第四十一條 被罷免人不得擔任選委會之相關職務。 第四十二條 選委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三日內,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 連署人空白名冊,並於七日內完成連署。 第四十三條 罷免案之連署,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合於下列規 定: 一、學生會會長為其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二、學生議員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 之二十以上。 前項之連署人不得為原提議人。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規 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 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三日內提出答辯 書,但其內容不得逾越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之範圍。 第四十六條 選委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第四十七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十四日內為之。 第四十八條 罷免票應在選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 其他依本辦法之選舉規定。 第四十九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 者,即為通過;票數相同時,即為通過罷免案。 一、學生會會長:為其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 二、學生議員:為其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 第 五十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五十一條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 之提議。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輕微者,以口頭警告或公告違規情事方式處罰之 。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者,由選舉委員會提請學生會長送交獎懲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嚴重者,應提報獎懲委員會議處,候選人並得撤 銷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四條 凡違反第二十條第三款者,當選無效,由次高票者遞補。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於選委會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三日內,向選委會提出訴願 。 當事人對於選委會訴願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五日內,向學生法 庭提出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 Origin: 國立臺北大學˙北極星II bbs.ntpu.edu.tw Author: gemingzhishi 111071.ntpu.edu.tw 發表pigco :薛大哥 也打b多年了 可以考慮學學上色了... 07/06/15 → pigco :若你名譽真是低落... 我猜也不是這件事造成的 07/06/15 → SA :得罪會長候選人太過分了!!!! 0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