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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_SEED 看板] 作者: ckckck (奇了￾  ￾NN ￾ I 看板: NCCU_SEED 標題: [Action]我們對集會遊行法令改革的訴求 時間: Mon Aug 22 15:51:35 2005 我們對集會遊行法令改革的訴求 ◎ 草擬團體:政治大學研究生學會、政治大學種子社、東吳大學大研社、台灣大學大學 新聞社。(歡迎其他社會團體與學生團體加入,或提出意見對話。) 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是政治民主化與公民社會發展最重要的指標之一。在台灣集會遊行 法令已落伍陳舊的今日,我們持續看到了許多可選擇性適用的條文與制度,被用來打壓人 民的集會遊行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嚴肅地草擬了以下的集會遊行法令改革訴求, 希望能早日使台灣進入真正尊重人民草根聲音的民主國家,打造一個能從人民角度出發, 捍衛公共領域發展的集遊新制。期盼各界先進一同加入這改革的行列,謝謝! 一、集會遊行法之「許可制」應改為「報備制」及「事後審查制」。 目前集遊法仍然以需事前核准的「許可制」運行,早從解嚴以來民國七十七年制訂集會遊 行法,就被社會大眾詬病,是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要被審查才許可的集遊活動,不但成為 了國家選擇性核准集會遊行的利器,其機動性也將受到影響,集會自由因此受限,其實已 逐漸不符合各國立法的潮流。我們認為,當前需事前由警察機關核准的集會遊行「許可制 」,應改為「報備制」與「事後審查制」並行,讓有影響到交通與他人權益之集會遊行, 需先行報備,其他則以事後審查追訴即可。改革為報備與事後審查並行,實際上對於各種 會影響他人權益之活動,警方仍得預先準備,也可排除警方的不當介入審查,確保集會遊 行的自由,如真有發生衝突、侵權的違法事件,再以事後追訴,比起現在有任何的集會活 動,就有大批的警力無實益地出動,管制成本反而能縮減。其實在當年的民進黨街頭菁英 們,包括現在的行政院院長謝長廷,在十五年前擔任立法委員,即不斷要求將「許可制」 改為「報備制」,讓集會遊行僅需報備即可舉行,並不用經過審查。甚至連吳淑貞在當時 陳水扁入獄而擔任立委時,也有過要求改為報備制的發言。一直以來,也有許多法律學者 為文批評,甚至主張可採用完全的「事後審查制」,集會遊行根本不需申請,發生爭議待 日後依各種法規處理即可。 二、不影響交通安全與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集會遊行活動,不需申請或報備。 動輒要求人民之集會遊行活動應通過申請或報備,本身於管制的比例原則上即有問題。當 前依造集會遊行法的例外標準:若是依法令規定舉行者,或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 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以及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即可不必申請集會遊行 。但在這標準以外的任何活動,不管集會的規模大小、有無影響馬路交通,都要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才可舉行。倘若以此為標準,那麼,今日我們興之所致,突然想在街頭人行道 上發表演講,都將因為申請許可或報備而禁止,這樣的立法規範,豈不是有過度限制人民 權利的嫌疑嗎?再者,並非所有的集會遊行活動,皆可理所當然地認為,因為有高度發生 危險或失序的可能,所以非得要在事前經過審查,否則不得舉辦,而是應該要依據對他人 權益影響的程度為定。集遊法的目的應為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同時也包括維護該集 會本身之自由權利,所以我們認為,倘若該集會遊行本身並不影響交通安全與無明顯而立 即危險,如僅是一般的公開論壇、演講,根本不需申請或報備,即可舉行,如有任何爭議 ,再以事後追訴審查即可。 三、廢除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之「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規定,以行政罰代替之 。集會遊行中若有其他侵害民刑事法益之行為,以民刑法之規範處理。 目前集會遊行法之第二十九條中,其謂:「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 ,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種將行政規則刑 罰化的規定,應只可容許在,為追求與刑法本身所想要保護同等重要的法益始可,否則僅 違反國家行政法規即可能被視為犯罪行為,恐有過當之問題。實際上,集會遊行經命令解 散而不解散,可依此對其處以行政罰鍰,或是依據具體事件中所侵犯的各種民事、刑事、 行政法規權益,如佔用道路以道路交通管理規則處罰,造成侵權以民法侵權行為告訴來維 護權益即可,並沒有再另外以刑罰規範的必要。 再以具體案例顯示,實際狀況裡,許多到官署外請願、陳情的活動,因未申請集會,都被 警方要求在二十分鐘內結束,超過了而被三次舉牌,威脅可能處以兩年有期徒刑的案例也 所在多有。所以,為了讓集會遊行的管制,回歸正常體制,以行政罰、一般民刑事規定來 取代此刑罰規定,應較為合適。 四、集會遊行中警方之角色,應從「消極限制」人民集會權利,改為「積極服務」人民需 求,從過去的處處阻撓,改為協助民眾維護安全或秩序以達成活動目標。 集會遊行若被視為人民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自然並非所謂要被鎮壓的「體制外」活動, 而是應與其他人民日常生活活動,諸如一般交通運行受到同等尊重。自此,警察的角色應 與在其他人民生活活動中一般,依法應維持中立,甚至應積極協助人民達成活動目標,而 非與人民對立,處處阻撓設限。倘若警察的角色對社會運動者而言,成為了一種「服務」 ,如得以申請提供交警指揮交通、維護現場安全糾察隊、協助動線流暢….等,社會運動 者自然會樂意與警方協調,所謂警民衝突,不必要的不信任與紛爭也應該會大幅減少。這 正是在民主國家中,政府機關應扮演的角色。 聯絡人:梁 言 0912821619 [email protected] 陳柏謙 0911678400 --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諮詢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落 格:http://www.wretch.cc/blog/partime95 討 論 區:http://www.justice.org.tw/95talk/book.a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206.9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4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