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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_SEED 看板] 作者: ckckck (奇了￾  ￾NN ￾ I 看板: NCCU_SEED 標題: 民進黨人士過去集會遊行法的發言 時間: Mon Aug 22 15:56:19 2005 民進黨人士過去對集會遊行法之發言: 民進黨社運部督導謝長廷指出:(1987年7月媒體報導) 「集遊法」目的應在保障集會遊行權利,但該草案禁制佔絕大多,變成實質的「集會遊行 法取締法」;對若干法律構成要件,如煽惑、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用語曖昧,必然引 起爭議,對於警察裁量權過大更是不滿。 張俊雄質詢:(1987年10月立法院質詢) 政府制訂本法不正常的心態,顯示政府並未從憲法的角度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集會遊 行權利是受到憲法的保障的,憲法之所以保障集會遊行權利,是因正常言論的管道無法反 映某些人的意見,因此用集會行的方式讓百姓表達其意見,但本法的起點卻與此精神大相 逕庭,完全站在限制的立場來制訂。 張俊雄發言:(1987年12月8日立法院第二十三次院會發言) 特權階級只要與部長打個球即可解決困難,集會遊行則是沒有特權的大眾,對政策無影響 力的大眾,表達其心聲的方式,因此為了使他們能表達他們的意見,應該保障他們集會遊 行的權利。如果集會遊行法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則應為遊行管制交通、疏散人群,禁止妨害遊行之行為等,以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而不該有那麼多的限制。 張俊雄發言:(1988年1月6日立法院發言第三十五次院會) 對於第三十條,行政院的說明為:「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 誹謗公署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均屬集會、遊行時情節較重之非法行為,爰於本條 名定期處罰。」其實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在刑罰裡已有規定,且加重誹謗罪之刑度還較本 條為重,本席主張,有關本條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處罰,引用型法規定即可,不必重複 規定。 吳淑珍發言:(1987年10月15日立法院發言) 第一, 集會遊行法無制訂的必要,為了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有國家總動員法及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可適用,如果政治問題不以政治手段解決,一位以及會遊行法的法律解決, 事實證明是無用的,我國業已解除戒嚴,根本沒有理由去學軍事獨裁之韓國之法例。 第二, 集會遊行法違法違憲,集遊法是假借「保障」集會遊行之名,行「限制」集會遊 行之實,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屬違憲的地方。 余政憲發言:(1987年11月18日 立法院八十會期第十七次院會發言) 綜觀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精神,充分暴露執政當局是在效法獨裁專政的警察國家作法,企圖 利用法律來充當政治工具,箝制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從執政黨一貫害怕群眾,敵視群眾 運動的頑強作風看來,制訂這些缺失重重的集會遊行法,只會加深執政黨當局與人民之間 的距離。 --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諮詢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落 格:http://www.wretch.cc/blog/partime95 討 論 區:http://www.justice.org.tw/95talk/book.a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206.9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4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