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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ulan 信箱] 作者: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標題: 集遊法哪裡違憲!? 時間: Fri Nov 7 01:50:19 2008 作者: mibow (米寶大仙) 看板: little_left 標題: 集遊法哪裡違憲!? 時間: Thu Nov 6 17:11:20 2008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http://blog.yam.com/right_of_assembly/article/6705258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 有違憲之虞。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 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 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 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款規 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 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 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制度 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 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 ,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述機 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 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 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立法機關也應立即修法, 以保障民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210.69.124.21 mibow:轉錄至看板 AAAAAAAA 11/06 17:34 takiko: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11/06 22:16 -- 北大青年社 --基進 -- 聯絡人: 辜同學 0916-239-335 [email protected] 陳同學 0911-319-943      [email protected] 聯絡站: 北極星2 telnet://192.192.35.34 《YouthPark》版 批踢踢 telnet://ptt.cc 《NTPUyouthCOM》版 http://blog.roodo.com/youth_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