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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 跟我們比較有關的應該是 第 63 條 2和4款 2款=>我們在運動 有正當理由 4款=>有兩項成立條件 其中"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不知道該如何解讀? 這樣丟棒球 有民眾檢舉 不是有可能被開罰? 有人比較明瞭法律的 可稍加說明嗎 另外殺傷力認定 有看到一些文件 1.釋字第 669 號 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違憲? 2.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81)秘台廳(二)字第0六九八五函釋示認為: 「殺傷力的標準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層之動能為基準。」 3.裁判字號】 89,上訴,1116 【裁判日期】890803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彈丸單位面積動要達二十四焦耳/平方公分,才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之標準 .......... (e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94
sombrazorro:也許改圓彈頭算了 免得執法人員挑毛病 (箭是彈丸嗎) 03/22 01:05
Ash1taka:應該還是看我們朝哪邊射吧... 03/22 01:42
RustyNailX:在上法院之前 基本上是警察說了算 03/22 21:23
RustyNailX:他若真要抓 圓彈頭也是很有殺傷力的 03/22 21:24
RustyNailX:不過推允光 朝哪邊射/後面有沒有人 都可以拿來講 03/22 21:25
sombrazorro:回報:今天射50m 周圍氣氛良好 03/22 23:08
windudlr: 很歡樂 03/22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