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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4.23
考試時限(分鐘):兩小時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並舉例扼要回答下列問題:(50%)
1.訴訟標的相對論之意義為何?德國文獻上所提出「訴訟標的(概念)之相對化理論」
與此有何不同?何者係基於當事人之程序處分權為論述基礎?(15%)
2.請從訴之變更追加之制度目的分析,何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此「基礎事實」與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
之「原因事時」,是否相同?(15%)
3.訴訟繫屬登記之制度目的為何?(10%)
4.重疊合併之意義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10%)
二、P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之股東甲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訴,列P為被告,聲明求
為判決「P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舉行股東會作成選任乙為總經理之決議應予撤銷;如法
院認為此項聲明為無理由,則請判決確認該決議為無效或不存在」,並陳述:作成如聲明
所示決議之股東會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所以其決議有瑕疵,,此外並無可據以認為該
決議有瑕疵之其他原因事實,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將該項決議撤銷;倘法院不認為應將該決
議撤銷,則請判決確認該決議為無效或不存在云云(下稱「本件訴訟」)。問:
(20%)
1.甲所提本件訴訟,是否為訴之客觀合併?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應依循之法理或審
理原則為何?
2.設本件訴訟(前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在其言詞辯論尚未終結前,甲於九十
七年四月二十日又列P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陳稱:P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舉行股
東會選任乙為總經理之決議有重大瑕疵,為此請求判決確認該決議為無效(下稱後訴
訟)云云。對此,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於九十七年三月一日向該管法院訴請裁判分割A地,陳稱:
甲與乙按應有部份各二分之一共有A地,對於如何分割該地未能達成協議,為此基於裁判
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在其本案審理過程,乙辯稱:乙已經將應有
部份移轉於訴外人丙,且甲與乙間曾訂有分割A地之協議(下稱協議為C事實),所以
共有人間互有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甲僅可行使此項請求權等語。是敘明法理依據
,解答下列問題:(30%)
1.設甲就C事實有爭執,而認為其未曾與乙訂立分割A地之協議。在此情形下,為利用
同一程序,達成消滅共有關係而徹底解決紛爭之目的,甲及乙分別可能如何作為(為訴
訟行為)?
2.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使較符合相關訴訟法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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