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生在學期間撰寫報告著作歸屬之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5年4月
近來迭有大專校院學生反映,其在校期間在教師指導或指示之下完成報告,在教師要求
下簽立「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日後不得投稿」或「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
修改該報告,日後在與教師共同掛名條件下投稿」,或其他類似文字之約定,則其所完
成報告之著作權究歸學生或教師即享有雙方共有,產生疑義,有必要予以釐清。
按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報告,如果教師僅給予觀念的指導,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內
容,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人,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行使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
及著作財產權。如果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則教師與學
生就自己撰寫之部份各自享有著作權,如各自撰寫之部份不能分離利用時,則成立共同
著作,共同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有關學生在校期
間在教師指導之下完成報告之著作權,應掌握上述原則,予以判斷。
就實務上若干學生與教師間簽署「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之著作財性權,日後不得投稿」之
約定,如教師僅擔任指導之角色,由學生自己完成報告,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權人,享
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如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則於「拋棄」時,該份報告之
著作財產權消滅,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皆得利用,其指導教師並不會因學生拋棄著
作權而取得該項權利。此外,著作縱使經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成為公共所有,其著作人格
權之保護不受影響,教師欲利用該著作時,仍應表示真正著作人(即學生)之姓名,不能改
以表示自己的姓名,充為著作人。
至於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成立共同著作之情形,如學生
願意「拋棄」著作財產權,則其所拋棄之權利,依法歸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即教師)所
有。但在姓名表示部份,除非學生表示不行使姓名表示權,右則仍應將共同著作人(即包
括學生與教師)並列,不能僅列自己為唯一著作人。
又除職務上或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得由當事人約定著作人、決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
權之歸屬外,共他創作型態均係由實際上從事創作之人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
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述學生與教師間簽署「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修改該報告,日後在
與教師共同掛名條件下投稿」之約定,必須教師與學生事實上有共同創作行為,始能成立
共同著作人,始能共同具名投稿。因此,若是學生在教師觀念指導下完成報告後再與教師
共同「掛名」為著作人,因教師並無創作行為,並非著作人,此一「掛名投稿」行為,與
著作權法之規定不符;反之,若在創作過程中,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
報告的撰寫,成立共同著作之情形,教師與學生自得以共同著作人之身份,共同具名投稿
學生在學期間完成之報告,其教師除了指導之外並參與撰寫之情形,較易產生著作財產權
爭議。為避免此爭議,智慧局建議,學生與教師可事先就報告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
使之方式,包括報告應如何公開發表、發表時應如何表示著作人姓名、報告事後可作何種
修改以未來應如何授權他人利用等事項,達成協議。或亦可由學校、教育主管機關就此問
題訂定一特別規範,使學生與教師均能有所遵循,以預防或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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