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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tnauq你好,你寫的文章很有趣;剛剛寫完論文的我,今天有機會從頭拜讀之後, 有一些想法想與你分享、討論。從你的位置與角度出發的論述,像是一個著力點, 讓我在邊喝咖啡之時,也邊寫下筆記,重新整理研究所以來信仰上的反思歷程。 首先,在這篇文章中,看到非常具備哲學性思考的議題,一問有無客觀真實/真理; 二問人有沒有能力認識這客觀存有,以及肯認有的話,可以使用什麼樣的方法認識到 什麼樣的程度。 這兩個議題,爭辯千年,或許題問本身比答案來得更有意義。然而,我不打算從哲學 層次來闡述,因為我並沒有受過哲學的訓練,能力上有限。 可是,受過一點法律學和社會工作的訓練;因此想從方法論的層次,而非典範層次、真實 的層次來加以論述。畢竟,我們都同意,如果客觀存有真實存在的話,無論主觀上的肯認 或者否認,都無法否證客觀之存有。(從你的文脈來看,客觀之存有對你而言, 仍舊是存在的。從你所舉的科學家例子,對於理論的講法作修正,從真實對錯, 轉而使用有效性來衡量理論,這種評價上的轉變,反應出了人類對自己能力限度 的謙卑,認識能力的有限讓我們的理論,成為暫時性的結論;並且容許不斷驗證 、檢視,來加以修正。然而,我們心中有一個趨向,就是朝向更接近客觀存有邁 進。雖然改口使用有用理論來評估理論的價值,但依然反應出在滿足該理論條件 的情況下,這個理論為真。) 非常可喜科學界有此覺悟,因為社會科學界很早就區分所謂鉅視、中視、微視理論 在處理與人有關的社會、文化、心理等面向與制度時,已經先加以指出理論適用的條件。 第二,從鬥魚實驗談人的認識能力與認識方法。當我們都以肯認客觀真實之存有,接下來 的問題,便是人的認識能力與認識方法的問題了。在此,我們同樣承認人有認識能力, 只是沒有完全的認識能力,是有限度的認識能力。先別提神,即便是感官可接觸的自然 現象或者人類的社會文明現象,都必需真誠地承認,我們掌握的是部分的真實。 此外,我們針對不同的探討對象,發展出不同的觀察、認識方法。 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每一種觀察方法都有它的適用對象、優點與限制。 而任何一個想要採取嚴謹方式去認識對象者,必需清楚地將這點謹記於心, 你必需使用對的方法觀察你要瞭解探究的對象。 再則認識/研究的模式,不外乎演繹與歸納兩種,這於每個人都幾乎是基本常識, 且實際上會交錯使用;然而我們不免會拿不同模式的優點去攻擊另一個的缺點, 我想這是沒有必要的;反倒應該彼此截長補短。 第三,演繹模式思維下的方法,在不同學科有不同變形。以法律學科是有名的三段論法; 於其他社會學科,是透過量化研究方式、統計方法來確認變項間的關係是否成立,於自然 科學是透過實驗設計中的對照組與比較組來證明。 另一種是歸納模式,透過大量個別的經驗來抽出更加抽象、上位的主題;一樣在不同學科 間加以利用;生物學的分類很明顯的是如此,而在社會科學則有質性研究的興起,透過 個案研究、訪談、觀察等方式,獲取豐富的資料,並進而歸納出某些理論者也所在多有。 第四,以鬥魚實驗來說,首先,得清楚地指出變項間的關係(所謂的假設/假說)。 也就是只能有一個自變項:禱告。然而,在本實驗設計中,卻不符合這樣的條件, 因為實驗者預設了神必定應允禱告,所以經過禱告的鬥魚會活地比較長命。 神是否應允成為有禱告背後的原因,這使得這個實驗勢必面臨破局; 且這個因素實驗者永遠無法掌控。那麼鬥魚實驗的失敗是否意味著無法因此去認識神? 你我都很清楚知道,不會。因為還有別的方法。 第五,那要靠什麼方法呢?除了演繹的邏輯思維之外,還有嗎?有,歸納的。 而且歸納的方式,誠如你所推薦的書,「抹平世界」作者採用的訪談方式也是如此; 透過訪談親身相信神、經歷神的人,一樣可以歸納出有神。 因此,在方法論上,基督徒告訴你有神這件事情,是他們經驗後的證詞,主觀本身不足以 成為否認的因素。而且其主觀經驗的認定與詮釋,對他而言是種不容否證的真實。 所以我想,你後來才會為自己似乎表現出否認神的存在而道歉;這個道歉隱含著一種 對他人主觀經驗不夠尊重的自省。 那麼如何分辨證詞的真偽呢?便成為關鍵。誠如你所說,具有公信力的實驗, 比較具說服力;那麼主觀經驗的證詞要如何成為有說服力的呢? 無可諱言的是,量是個重要因素。一個人說與幾千幾百個人說,自有不同的效果。 當一個人主觀地宣稱時是他個人特殊的經驗,仍有可信度只是程度較低; 可是當幾百個人宣稱雷同之事實,便成為另一種公信與不容否認的事情。 除了量之外,當然還得經過理性邏輯的探究,然而這裡會衍申出另一個宗教經驗與神存在 與否的很大弔詭。所謂理性邏輯的探究究竟所指為何? 是以自然的判准~經驗法則去衡量超自然的嗎?我們知道不可能;所以才會有科學方法 難以證成或否證神秘經驗的論點。 第六,所以,如何證明神存在?如果親身經驗的話,當然這個問題就解答了,你自己親身體會啦。 那如果還沒有呢?便回到見證者身上去。 最後,我想拿法律上待證事實的判斷作為說明與結束,因為這牽涉到如果無法證明時, 可能的意思是什麼。在法庭前要證明某件法律的待證事實,牽涉到當事人所提出的物證、 以及人證,這是大家很清楚知道的;然而有一件比較容易被忽略的事情是, 還需要依靠法官根據經驗法則來建立證據和待證事實間的關係。於是法官會去評價這個 人證證言的可靠性、物證的真實性,並且拼湊出比較可能的故事。而隨著不同領域的法律 效果不同,法官心證要求程度會有別(也就是被說服的程度或稱為可能性); 刑事案件最嚴格,必需要證明到無合理之懷疑,換算成百分比(如果可以的話), 必需要達到近乎百分百的程度;若是民事案件則是要五成即足。 而法律學界流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法諺,即便事情真的發生與存在,若舉證不足 便會蒙受敗訴之判決;但是這並無法否認當事人親身的經驗,只是法律上當作他不存在。 對於任何關乎宗教經驗與神秘經驗的證明,也有類似的景況。 物證,諸如靈異照片或者所謂的神蹟都是證據,然而每個看官也像是個法官可以去判斷。 究竟這個物證禁不禁得起檢驗,證人的證詞的可信度,還有關於宗教經驗的經驗法則 或者你判斷證據與待證事實間的判准又是什麼?你要求多嚴格的證明程度? 都會左右你個人如何判定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 ※ 引述《mutnauq (憑瘋皂語 肆無君)》之銘言: : 這也不是我的重點 : 而是,這麼看來,覺得神不神奇,實際上,是個人的主觀認定 : 不應該拿主觀認定 : 來解釋神客觀的存在,或是禱告功效的客觀存在 : 那麼神需不需要客觀的存在? : 或許你可以覺得只要你相信,神就永遠存在你的心中..... : 那麼禱告之類的儀式似乎就可以免了 : 神就在你心中的話,你不用禱告,祂應該也是會聽見 ...... 透過上述的長篇大論之後,再針對你的特定文脈作回應。 其實,主觀的感覺和認定,與神客觀是否存在和禱告的功效之存在, 當然是解釋的選項之一。只是可信度的問題; 以神客觀存在的問題而言,可能需要參考更多人的證詞; 至於禱告的客觀功效,就要看你對禱告的認識以及對功效的界定意義為何而定。 對基督徒而言,不同的人對禱告的意義有不同層次詮釋, 可能有人覺得有求要必應;然而實際上神應不應那是神的決定,人無法預測。 再來,神在我們心中何以還要禱告,這牽涉禱告意義,以及儀式的功能; 進入的是另一個命題了。簡言之,在這個層次上,禱告於人是有益的,因為儘管神知道 你的需要;然而你自己卻是透過禱告來認識自己、與神交談、進而順服神意。 如果藉由人類學或者宗教學的角度來看,儀式始終具備象徵的意義和功能, 人就是可以從中得著力量!!獲得非理性上而是心理上的啟發!! 而這部分,也常常成為創意與動力的來源! 第二,即便禱告了、神也應允了,還必需更進一步確認因果關係;我想這可能比較 接近你的原意,否則你就不會題鬥魚實驗了。假設鬥魚實驗可以作 (也就是神是否應允禱告的要素被排除了),那麼這個因果關係很明確,自然可以證明 禱告的客觀功效。那麼一般人怎麼確定他生活中的事件是禱告的功效呢? 而且這個問法還不夠精確(他涉及上面對禱告功效的操作型定義!), 究竟是禱告這個行為帶來的象徵力量、類似安慰劑的效果、還是這個禱告真的被神垂聽, 神力介入了呢?我認為這個部分得看個案實際狀況來判定。 : 我厭惡的是神,而不是人 : 而且拿可樂這種無生物,來跟人或是神作類比,實在也挺難看出你比的是哪部分 : 我不能要求可樂變成我喜歡的口味 : 不過我還是可以買別種飲料啊 厭惡有多深,背後的愛與期待也有多深。 我看到這樣的心理機制。 愛的反面是恨惡;冷漠才是真正的全然棄絕。 : 那麼,我是否能說,貪婪比信仰,更直接也更強大地給人動力? : 兩邊都不是百分之百 : 但是相對的總是可以比吧 : 我認為使命感應該是足以拿來跟貪婪對抗的,無論你們從何得到 這裡比較不懂你想說的是什麼:) 是想指出貪婪給人動力去行好行為嗎? : 再回之前的推文 : 我不清楚什麼是所謂的"真理" : 不過,假如有真理的話,那是真理沒辦法經由人的智慧行為被辯明? : 還是你們不想或不能把他辯明? : 假如無法辯明,那是真理沒邏輯,沒道理嗎? 那它有什麼用途? 它能成為行為的準繩嗎? : 或是你們要的只是真理存在這件事給人的安心感? : 不過這部分問題你們大可相應不理 : 因為我提的是道理而不是真理 : 我追求的是有用途的東西,是要可以成為行為或思考依據的思想 : 另外直得一題的是 : 近幾十年來,一流的理論物理學家,已經開始改口不說什麼理論是對的或是真的了 : 而是以什麼理論是有用的來評斷一個理論的好壞 : 牛頓力學依然是個頂級好的理論 牛頓先生也是基督徒呢。 這其實說明了一件事情,基督徒一樣重視邏輯思辯講求方法, 他的研究前提是想要瞭解創造主所造世界之秩序, 而這種秩序不僅是理性的展現,更是種美。 前面已經題過,要分辨什麼樣的對象要以什麼方法去觀察與認識阿! 所以有時關於神的真理可以在智性上探究,而有神學的產生; 但是這不等同於只用這個路徑去認識; 更不能因此否認智性說明的有限性。 以有用途(功利主義)為判准是人的直覺,是否符合道德也可以是個判准。 然而,功利主義背後隱藏的問題也很大,為了誰的好處?於誰有功有利? 你的有用與否的判准是什麼?又或者,有用只對某群人有用,對另一群人沒有用; 甚至會傷害犧牲掉另一群人時,如果依恃對最大多數人有利的作法, 又往往會犧牲弱勢無權力的少數人時,還是只有功利判准嗎? 台灣的核廢料處理就是一例,我們選擇把東西埋在蘭嶼,人少離我們又遠,最符合 台灣本島人的利益,可是卻要達悟人承受核污染的風險和龐大的心理壓力, 這樣對嗎?換言之,若只有功利主義而無其他行為準則配套時, 往往容易成為權力大者壓制權力小者的現實狀況。 我在此並不反對功利主義的思考判准,但它絕對不是唯一的,否則會有危險。 而基督徒的行為準繩很清楚,整本聖經不斷題了又題; 愛神、愛人,而如何愛人就是要愛人如己。 真的要邀請你看看聖經,不管你想使用什麼角度去看,都於人有益。 法學者可以看到法學起源(十誡), 文學家可以從優美的文辭得益; 倫理學家能夠看見許多值得參考的倫理法則; 即便是存在主義者也能夠從傳道書得著啟發與共鳴; 想要尋求心靈寄託者,也能夠找著。 maysu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84.178
poijkl:果然是剛寫完論文的人...XD 08/18 11:24
maysue:ㄟ…是指我時間多,還是論述囉唆? 08/18 15:56
poijkl:是說我很羨慕你...XDXD 08/19 00:52
artlee:我這個工科的小朋友只會問..能不能再簡單一點...XDXD 08/19 07:23
maysue:謝謝小牧的鼓勵~我想應該可以再精簡一點:) 08/20 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