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幸從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草創時,就開始持續參與申請案件的審查工作,這
份工作的內容,是對申請人向基金會所提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或其他扶助項目的申請
,作資力(申請人或其家庭是否確為經濟拮据)及案件內容(案件是否站得住腳而有扶助
空間)的初步審查。我喜歡做這份工作,當然有一部分是因為每一次去所拿到的車馬費,
對一個還在唸書的窮博士生來說,總是應時的幫助,但是主要的原因是,在做這個服務工
作的同時,不只是付出時間、精力幫助他人,也是傾聽社學現實,並學習謙卑的好機會。
一個人,尤其是一個法律人,在年輕的時候,一定要有一個這樣的機會。
就審查各種申請案件的經驗而言,來申請扶助的人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人:
第一類人是典型的社會弱勢階層,其有弱勢地位世代循環難以翻身、生長環境欠缺文
化及知識刺激、缺少法律或權利意識、面對生存壓力以至多少影響身心的健全等特性。
第二類人是原本可能過著一般、甚至不錯的生活,卻因為殘障、意外事件、個人因素
、時代變遷或大環境不景氣等原因,而淪落至社會弱勢階層,此種情形與前述原生性的社
會弱勢階層相較,地位甚至更為不利,因為第一類人的人生本來幾乎就都維持在社經弱勢
的狀態,反而自己能發展出與此種狀態共存的某種生存之道,但是第二類人往往難以應對
及調適生命中的遽變,而產生一蹶不振、怨天尤人、憤世嫉俗等社會不適應症狀,甚至於
長久沉湎於過去的生活及遽變當時的情境,無法活在當下及面對未來。
第三類人則更為不幸,其為前兩類人進而因為各種內在或外在因素的作用,產生強迫
症、躁鬱症、被害妄想症、精神分裂症,或具有暴力傾向、自殘、過度自我防衛等輕重不
等的精神異常現象,若陷入此一情形,不僅更難脫離原本社會弱勢的情境,甚且可能危及
其自己及週遭人群的生命及身體,勢必需要對此投入更多的專業、耐心及社會資源。
這三類來自社會弱勢階層的申請人,對像我這樣的審查委員來說,不是法律、社會學
或犯罪學教科書上的名詞或例子,而是一個個就坐在面前、訴說其遭遇及困難的人們,他
們不一定可以保持心情平靜,而可能淚流滿面、破口大罵,或充滿敵意,這時用自己順遂
的人生出發來衡量他們的情緒是不正確的,若設身處地將自己放在一個受家暴的婦女、受
欺壓的勞工、受不公正待遇的被告等地位上,是否能和顏悅色地面對這一切呢?此時在想
像中將自己變成一個與申請人歷經相同際遇的人,就是一項重要的鍛鍊,由此不但可以學
習謙卑的美德,也更能了解申請人的需要。
當然,到法扶服務還能另外學到許多不同的能力,例如整理事實的能力(申請人常無
法清楚陳述相關事件的前因後果,而需要審查委員自行整理)、處理不同領域法律問題(
像是勞工問題、家庭問題等,但不包括財經問題,因為一個處於社會弱勢的人,與「財」
、「經」大抵不會有什麼關聯)的能力、語言(申請人常不會說標準國語,而是說台語、
外省鄉音,外勞則說英語)能力等。對於一個法律人來說,這些能力的培養自然是極為重
要的。
每次結束案件審查的工作時,身為一個基督徒的我,都深深感到自己順利及優渥的生
活,真乃出於神的保守及憐憫,而不是出於自己的能力或智識,同時也深感法律及法律人
在解決這些社會問題上的渺小,若這一切不從源頭做起,而忽視文化、道德、教育、經濟
、社會工作等不同層面的影響力及重要性,則這些問題絕無解決的一天。願神憐憫處於社
會弱勢階層的人們,亦願在世間掌權的人能看見及關心他們真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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