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傑尼斯研究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傑尼斯研究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提供喜好日本傑尼斯事務所(Johnny's Association)旗下
藝人之同學交流的空間,藉著共同討論研究其相關事務,提昇同學從事
正當育樂,並拓展生活圈,以促進人格之完整發展。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台灣大學總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認同本社宗旨及社團活動規定之台大在校學生,皆可經相關程序申請
成為會員。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五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
議議決執行之。
第六條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正副社長或其他幹部。
(二)議決臨時議案。
(三)修改本組社組織章程。
第七條 本社社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會議由社長主持,應事先邀
請指導老師列席。
(一)定期大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分別於期初及期末舉行;期初大會
主要決定一學期行事曆、方案及活動籌劃;期末大會主要選舉下
任會長、副會長,財務收支決算及檢討會務等。
(二)臨時大會:臨時大會之召開,得經社員四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
社長不得拒絕召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議決,以四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並過半數以上會員同意為
有效;對於無效之議題,可保留為建議方案,再於下次會員大會提出討
論表決。
第九條 社員因故無法出席社員大會,得以具名書面形式提出個人建議及會務方
案,無意願提出意見及參加大會者,視同放棄大會議決權利。
第四章 組織權限
第十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由期末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不得連選連任。選舉方式由該學期社員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統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第十二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各部職權如下:
(一)活動部:負責本社社內活動進行與籌畫。
(二)公關部:負責本社對外、募款及交流事項。
(三)宣傳部:負責本社對外活動之宣傳事宜,其下又可分為文書組
跟美工組。
(四)事務部:負責管理本社視聽、道具、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或
採買。
(五)總務部:負責本社之開支紀錄與財物管理。
第十三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的順利發展,經社員大會認可,得以增減前條所列之
各部門。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新社員繳交之入社社費。
(二)每學期社員社費。
(三)辦理活動營隊收入。
(四)廠商及學校之贊助。
(五)其他。
第十五條 本社經費由總務部統籌管理,並定期公佈收支明細表。
第十六條 本社社費統一由總務部收納開立收據,並開設本社帳戶管理。社費應
用由各組提列表單明細,由總務部發核。
第十七條 本社社費由各學期幹部經幹部會議後自行決議。
第六章 社團解散事宜
第十八條 經本社正式社員全體出席並通過,使得以解散本社。
第十九條 社團解散時的財產處理,應經由社員大會討論後,再統一交由社長統
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修改需經由該學期正式社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社員之三分
之二通過修改決議,方得修改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通過時即刻生效,修改之亦同。
本章程訂定於200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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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子雯跟巽儀的資料提供...
打字真的好累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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