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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社之社員全體,皆須遵守社團指導老師以及社團會議 所通過之規約。本社指導老師所立之規約應由社員大會通過後施 行,視為本社規約,犯規者一律處以剝奪社員資格之懲處。往後 指導老師若有更動,則應隨時召開社員大會修法。對本社所立之 規約有所違犯者,亦處以剝奪社員資格之處分。本社所立之規約 ,以不損及本社之名譽,財產,體制之正常運作…等公共利益為 目標,不得為個人利益為之。本條例所謂「社員」,指有繳交社 費,實質參與社團活動之社員;對於已畢業之社員,若其仍有社 團有所往來,參與社聚、社遊、雅集、社員大會…等活動,則無 論其有無繳交社費,經「選舉委員會」選舉核可後列為「名譽社員 」(關於「名譽會員」請見<正副社長及幹部選舉罷免法>之第四條 ,及<社團基本權利規章>之第三條),既然其參與本社之活動,或 與本社社員有所往來,則其言行仍受本社規約,懲處辦法與「社員」 統一,不另設條例規約之。 第二條:凡本社有接獲外來之訊息,或本社社員檢舉謂本社社員犯規 之情事,須先由社長指派人選,組織調查委員會以調查之。調查委員 會最短於兩周,最長於一個月內需向社長呈報調查周間所蒐集之人證 物證。一但證據確足,則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於社員大會及社板公 開宣布該被檢舉者之犯規情狀併剝奪其社員資格。 第三條: 該被檢舉者如有不服,需備足支持己方之人證物證於社員大會及社板 提請上訴。遇上述情事則由社長所指派之調查委員會重啟調查,於一 周內需再度提出調查報告,若原判決無爭議則維持原判決不變,若原 判決確實有瑕疵或爭議處,則應提請社長,由社長再度召開社員大會 。該社員大會須由社長及調查小組擔任主審官及副審官,併由出席之 社員擔任陪審員。主審官與副審官須詳細提出調查周間所有證據,以 供陪審員參考,並於被檢舉犯規之社員充分提出申訴後,由主審官、 副審官、陪審員共同審議,並當場投票表決,除被檢舉者除外,一人 一票。投票分原判決與被檢舉者之申訴案兩造,若投票結果為被檢舉者 得到超過二分之一之票數,則原判決失效,社長須撤銷對被檢舉人之 懲處,並於社板刪文並佈告之,以示其清白。 第四條:據前第一條所示「本社所立之規約,以不損及本社之名譽,財產 ,體制之正常運作…等公共利益為目標,不得為個人利益為之。」則本社 之規約應由社長發佈後禁止以下行為:一,社員單獨或群體在外行動,或與 社外人士以面對面、網路、電話、簡訊等方式互動時,在外界知道自己為 台大古琴社社員之狀況下,與外界發生言語、文字之嚴重爭吵或肢體衝突 ,以致本社名譽受損者。二,對本社所有已列管之社產及尚未列管但實為 本社之公產加以侵占、惡意或不慎破壞、借用期間遺失…等,經社長勸告 一次而仍然不規還或賠償本社者(本社仍保留追討社產或賠償之權)。 三,惡意在沒有實證的情況下,公開污辱或損及其他社員之名譽,遭名譽 被損之社員提請上訴者。四,以個人身分或與外界人士聯合,公開以言語 、書面、網路、手機簡訊、廣播…等傳播方式對本社之名譽有所損傷,經 社長一次警告而仍持續其言行,不公開道歉者。五,意圖聯結外界之人士 ,在未經公開程序於社板及社員大會提案,便欲改變現有之行政體制、幹 部組織、指導老師、校外技藝指導老師…等情狀,經社長一次警告而仍持 續其言行,不公開道歉者。六,有其他未在上文規範,但實質損及本社之 名譽,財產,體制之正常運作…等公共利益,被檢舉者。以上規約之事項 ,一但被檢舉並經調查委員會查證屬實,一律以剝奪社員資格作為唯一懲處。 -- 一溪流水漱成冰 六馬噓天四座傾 未是幽情堪動處 試聽徽外兩三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5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