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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每屆新社長人選須由當屆社長召開社員大會,由出席社員全 體選舉之。新任社長參選人在兩人以上時,得票多者得為新任社長。 若只有一人參選,則該參選人得票數須達投票數之三分之二,方得為 新任社長。 第二條:當任社長之任期若無意外,應為一學年。若當任社長因故無 法履行一學年之任期,得召開社員大會,提前選舉新任社長。若至第 三條規定之參選期限仍無人參選新任社長,則原社長應考慮自行參選 連任,或至遲於三天內召開社員大會,共同討論參選人問題。 第三條:欲參選新任社長之候選人,應於社長公告之社員大會前兩周 提出完整政見,公佈在社板以供參與社員大會之投票者參考。若欲參 選之候選人無法於兩周前公佈其政見,至遲應於十日前公佈,否則即 喪失參選資格。 第四條:凡有繳交社費具當然之社員身分者,皆得參與投票。而對於 沒有繳交社費但仍與社團密切往來之資深社員,據<社員懲處條例>之規 定稱為「名譽社員」者,需由社長於社員大會投票日之十日前擇有意 願之社員成立「選舉委員會」,投票決定哪些「名譽社員」具投票資 格,並在投票前一周於社板公佈具投票權之「名譽社員」名單。「選 舉委員會」尚須協助社長舉辦選舉、製作選票、票箱…等選務工作, 以利選舉過程順利進行。 第五條:新任社長產生後,得由「社員」或「名譽社員」中自擇,或 開會選舉其所屬副社長及其他幹部。惟不能廢除幹部組織,一人獨大 。社長為本社代表並於行政上需負監督統籌之責,另外幹部組織最少 應包含:副社長、財務長、文書長、公關長、教務長。副社長之責在 於協助並分擔社長之責,並於社長因故無法履行義務時緊急暫時替代 之;財務長負責保管並列管本社之所有形式的公產,並於每學期期初 收齊所有社員之社費、收納管理社內外之捐獻與贊助、社產有異動時 需在社板公告,每個月於社板公告本社儲金簿與現金之異動與使用流 向;文書長負責記錄每次社內會議或與其他社外團體之會議的流程經過 與結果,以供社長公佈之;公關長負責為社內規劃演講、社遊、招生 ,並為本社爭取公開演出機會、拉贊助、邀請琴家或其他琴社進行交 流…等。教務長負責邀請並協助小老師規劃本社課程之時間場地、安 排學員社課,並須時時關照新生之進度,向社長匯報。另外社長認為 需要時,可以設顧問一職,邀請卸任之社長或幹部擔任,以保新舊任 社長於行政事項交接順利,並時時可就疑難處諮詢之。幹部之任期與 社長皆為一年,若有幹部因故無法履行一年任期,則另由社長擇適當 人選替補,或召開社員大會決定人選。 第六條:社員對正副社長與所有幹部皆有罷免權,只要正副社長或幹部 有失職、瀆職、或對本社之名譽、財產、行政體制等有破壞之嫌,社 員得在板上提出彈劾案,具體說明彈劾之理由與事證。彈劾案一經提 出,社長需於三天內擇其他幹部與數目相當之社員共組「幹部彈劾案 調查委員會」,就社員提出之彈劾事項於一周內縝密調查,若社員之 彈劾屬實,且該幹部確實已失職、瀆職而危及本社之名譽、財產、行 政體制,則由「幹部彈劾案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共同於社板公告調查 經過與具說服力之人事物證,解除該幹部之任命。若只是行政上效率 不彰,或未能盡責,則認定為「失職」,應判決恢復一般社員身分; 若利用幹部身分圖利私人,或聯結社外人士以至於對本社之名譽、財 產、行政體制等有所破壞,則認定為「瀆職」,應判決解除幹部身分 併剝奪其社員資格。若被彈劾者為現任社長,則由副社長出面依上述 規定組織「幹部彈劾案調查委員會」;若正副社長一齊遭彈劾,則由 社員中推選一人代表,出面依上述規定組織「幹部彈劾案調查委員會 」調查之。 第七條:一旦幹部遭到彈劾並經查證屬實,解除其幹部身分,則該幹 部職缺由社長擇適當人選或召開社員大會推舉人選替補。若被彈劾者 為社長,則應立即由副社長召開社員大會,依上述規定之程序選舉新 社長;若正副社長一齊遭彈劾,則由社員自行推舉一代表出面召開社 員大會,依上述規定之程序選舉新社長。 -- 一溪流水漱成冰 六馬噓天四座傾 未是幽情堪動處 試聽徽外兩三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5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