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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針對黑雲判決的爭議, 我想追根究柢,爭議來源是是否達到「攻擊」標準, 到底什麼樣的用詞算攻擊?而什麼樣的用詞是在許可範圍中? 目前的認定是: 板規十中人身攻擊、汙辱、威脅以當事人檢舉為主, 換句話說,只要被檢舉的用詞有負面意涵,且有足夠強烈、足堪辨別的針對性, 這樣的申訴,以我們目前的標準是會成立的。 所以有些人詢問同樣是強烈用詞為什麼不判,可能的原因就是兩個: 1. 沒人檢舉 2. 檢舉的人/族群,並非被指涉的人/族群 是按照這樣的標準在處理的。 昨天我們花了很多時間在這件檢舉上, 但主要是確認「檢舉人」是否就是在當中。 檢舉人也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是那群抗議的學生之一, 且他覺得黑雲說他距離暴民不遠,對他而言是一種汙辱。 因此符合「當事人認定是汙辱」的標準,我們就受理。 後來黑雲發了道歉信,我也寄信給原檢舉者詢問是否還是依舊要檢舉, 檢舉者說要,所以才那樣判決。 her0418的「Bumbler」說法不判決,是因為我們認為他沒有明確的說黑雲是bumbler 不符合被指涉對象方能檢舉的條件。 綜觀而言,我想重點,也就是爭議所在,就是「暴民」一詞攻擊與污辱的程度。 以及許許多多類似用詞的程度。 在ntu板的討論文中,常有類似的激烈用詞 ( 腦殘、眼瞎、智障、國小要重讀、國文該重讀 ) 有很多專業的踩線人會極盡可能的用這些踩線的挑釁言詞, 也有很多專業的檢舉人會極盡可能的解釋這些語句有多麼的攻擊人與污辱人。 在我們兩個經過幾次我們自己覺得困難、板友也覺得莫名其妙的爭議處理後, 覺得「當事人/族群檢舉即成立」的標準礙難繼續下去, 況且只要是「所屬族群」就成立的話,那像台大學生、台北人這種對象寬廣的身分, 也是十分容易出問題的。 我們目前有討論兩個方向: 1. 板規十改成只處理「針對與事件無關的隱私」做出的攻擊 如:可以對他的行為做出評論,但禁止對與該行為無關的隱私作出攻擊 ex. 指責翻牆學生是暴民、野蠻 (不違規)     指責翻牆學生私底下很淫亂 (違規) 2. 板規十改成只處理當事人     如:翻牆學生是暴民      (不違規)     XXX(名稱或ID)是暴民(違規)   這邊一樣以當事人檢舉為主,但必須明確指涉出當事人   這樣的想法是參考現行對公然污辱的判決標準, 板友可參考 http://ppt.cc/jnFD   至於對特定族群的攻擊,就放在板規十一, 為不得貶抑、威嚇、誹謗,或煽動一些針對特定族群作出暴力、偏見、歧視 及憎恨的言論。 而特定族群則是建基於不同的種族、性別、年齡、國籍、道德取向、身體狀 況、宗教社會階層以及性傾向等基礎的言論為論。 這部分可以看板規十一和板規十修改成同一條,但對象分別管「人」與「族群」, 或是獨立出來成為對特定族群的仇恨條款。 在板規十確定之後,可以接著討論。 歡迎板友與前板主們惠予意見。 我們的經驗和智慧十分有限,因此有勞板友一起集思廣益了。 --
timsu:西甲大戰: "誰管gay的權利 我們sex板的慣例就是討論異性戀"11/16 10:42
timsu:法西斯板: "誰管你們的慣例 我們就是要求男生也有平等權利"11/16 10: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froghunter:暴民來也 自稱的你也會桶嗎 11/27 18:23
ic6413:我以為黑雲是在說翻牆的人? 11/27 18:28
isomtwolf:不會 11/27 18:28
ic6413:有處理有推啦 11/27 18:28
ilace5566:黑雲就有明確的說哪些人是暴民嗎? 你這是啥標準 11/27 18:41
mividaloca:推出來解釋 11/27 18:43
Taidalmc:處理一下分身吧 不然水桶的意義是? 11/27 18:44
skeric:離暴民不遠 跟 是暴民 不太一樣吧 11/27 18:59
dsmwang:問題在於執行尺度,而不是板規本身。 11/27 19:00
dsmwang:執行尺度就是人的問題,說實話我不認為修板規會多有用。 11/27 19:00
loliarchen:推這兩個方向 11/27 19:01
dsmwang:版主們多想一下不同立場,判斷謹慎一些,會比修板規有用。 11/27 19:02
myjackchen:不要當恐龍就可以了 11/27 19:06
gh34163:下台了啦 11/27 19:48
gj942l41l4:「當事人認定是汙辱」就成立??? 那怎麼改都沒用啊 11/27 19:53
gj942l41l4:「對特定人物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之檢舉,板主始得 11/27 19:54
gj942l41l4:認定。」 板規這樣寫 重要是在板主你自己的拿捏吧 11/27 19:54
newwu:與行為有關除非重大不判 重大就靠自己拿捏了 11/27 19:57
hirdaramani:好多人看的P1個版呵呵 11/27 20:12
mitkaffee:改成對事不對人不錯啊 11/27 20:16
whalerealm:那17988要不要桶一下? 11/27 20:23
trees880098:弱 11/27 20:48
trees880098:欲攀越圍欄進入機關不能評論為暴民?這是就與公共利益 11/27 20:51
trees880098:有關事實所為之評價,跟侮辱差多了 11/27 20:51
g81915:解釋清楚有理,給推 11/27 21:07
bigfish0330:下台比較快 真的 11/27 21:14
j891004:慘 11/27 21:14
davidpanda:解釋清楚給推 11/27 21:17
Laplace:你真的搞不清楚狀況吧? 問題根本不是板規 問題是你 11/27 21:24
Laplace:dsmwang的推文多看幾眼 看不懂去重讀小學 11/27 21:26
revorea:是執行尺度,也就是你們的問題。叫椰子樹出來管啦... 11/27 21:27
Laplace:國小要重讀也算激烈用詞 呵呵 有判例就拿來瞧瞧 11/27 21:27
Laplace:不然整天給你改版規又亂桶人無限loop就好了啊 11/27 21:29
Cycylno:果然比不上椰子樹 11/27 21:32
std94003:唉。 11/27 21:58
uka123ily:我覺得不該被桶,大家才可以一直噓他阿 11/27 21:59
loliarchen:多給板主一點時間學習和摸索吧,也才上任沒多久 11/27 22:08
staristic:原來國小重讀是激烈用詞啊?那說在座的都是馬xx踩線嗎? 11/27 22:47
KiloLumen:國小重讀至少算是侮辱吧,有沒有激烈就見仁見智了 11/27 22:53
Laplace:教授期末出得太簡單 根本侮辱我的智商 顆顆 11/27 23:10
jujustine83:支持第二項 11/27 23:13
newwu:板規10 和11的界定呢 改第2項還是有11會處理到群體侮辱的 11/27 23:28
newwu:範圍,而且第11項不須檢舉也適用個人,我之前就提過這問題 11/27 23:29
shine76:前陣子很潮的禮貌大隊不出來教育一下Lap嗎 11/27 23:32
norwor:黑雲的原文可不是某人說的那樣吧 11/27 23:32
norwor:唸XX的卻只憑自己立場做情緒發言 只能說大不幸 11/27 23:33
uka123ily:我覺得他的問題僅只是他不是來討論事情的就是 11/28 00:00
sckm160913:激烈的言論和行為的本身都要受到公評 11/28 00:13
Casper21:檢舉人有提供自己的翻牆照嗎?XD 11/28 00:39
wearytolove: 11/28 00:52
cwj886728: 11/28 01:41
laypeeq: 11/28 01:45
michael0728n:兩個方向好像都不錯XD 11/28 02:15
Huvip:晚點再回來虛! 11/28 02:51
JBLs:當然只處理當事人,不能接受公評嗎??放個群嘲技能也會被侮辱? 11/28 10:42
norwor:再說了,整件事就只看到「爬牆=暴民」,這種評論..... 11/28 22:38
sneak: 欲攀越圍欄進入機關不能 https://muxiv.com 08/15 22:18
sneak: 我以為黑雲是在說翻牆的 https://daxiv.com 09/20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