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ndhong:研協會長沒有那麼大的權限,能不能通融是選委會決定的。 05/17 00:37
→ windhong:往例是都可以通融,所以選委會對兩個候選人都做同樣表示 05/17 00:37
但從公開資訊看起來,是選委會原本打算通融,最後決定依法行政
候選人才跳出來說,當初說好可以的怎麼最後不行了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是一回事、直接告訴候選人沒關係又是另一回事
對一個不知道所謂前例、遵守規則的候選人來說
要求行政機關依照法規做事,其實真的沒有很過分吧
不過套一句小蝦的話,大家現在好像也沒很在意有沒有合乎法規了
推 rayjimmy:本應該就法論法,走救濟管道,只是一些人開始審判人格了 05/17 00:38
※ 編輯: squirrel0105 來自: 114.36.235.212 (05/17 00:43)
→ windhong:所以是往例都可以通融呀,你沒看到另外一位邱姓學代參選 05/17 00:46
→ windhong:人也因此被裁定失去資格?選委會是有行政疏失。 05/17 00:47
但你也不能說
以前都有通融,今年沒通融
所以是今年選委會的疏失吧XD
※ 編輯: squirrel0105 來自: 114.36.235.212 (05/17 00:48)
→ windhong:不是這樣,若法規不能通融,選委會就不應做可通融表示。 05/17 00:49
→ windhong:這是行政疏失的點。 05/17 00:49
噓 a954010512:選委會有沒有疏失是可以檢討的 但就這個個案來說 為什 05/17 11:03
→ a954010512:麼要另一位候選人承擔行政機構的疏失? 信賴保護在哪? 05/17 11:03
→ a954010512:*機關 05/17 11:04